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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985页(9060字)

一、审计程序的意义和主要环节

审计程序是审计监督活动中,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双方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形式、期限等制度,是审计监督活动的操作规程。通常的审计程序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三个阶段,分为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被审计单位、审前的各项准备;下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明材料、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复议阶段。在审计监督活动中,因审计方式不同,具体的审计程序也有所区别。

审计程序具有下列特点:

(一)强制性

审计法所确定的审计程序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定程序,因而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无论是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循。

(二)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的一致性和双向性

审计程序涉及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监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是一致的和双向的,所谓一致性,是指在规定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所谓双向性,是指在规定审计机关享有权利的同时,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在规定被审计单位享有权利的同时,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当承担的义务。

我国审计法在“审计程序”一章中,规定的主要环节是:

——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组对这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关于审计程序的规定,是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标志之一,它是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一个重要保证,也是依法审计原则的基本要求。依法审计,不仅要求审计人员正确执行国家有关的财政经济法规,而且还要遵守法定的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还规定了被审计单位依法履行的义务和行使的权利,既可保证审计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可维护国家的利益,同时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法定的审计程序,有利于提高审计监督工作的质量,维护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它使审计监督区别于其他专业经济监督检查,是审计监督买行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保证。

二、审计项目计划及其编制

审计项目计划,是审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年度),对确定要实施的审计事项的具体安排作出的规划。它是审计工作计划的主要组成部分。

审计项目计划是以国家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的重点,以及审计机关计划期内的审计工作目标、工作方针、工作重点为依据编制的,对审计工作起着指导、促进和控制作用。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包括: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计划审计的项目单位名称、数量;项目分布的地区和部门;具体项目的审计主要内容;完成时限、审计目标和质量要求;完成审计项目计划的措施等。它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表和文字说明。

审计项目计划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度。

审计署负责编制全国审计项目计划,提出全国审计工作的重点和要求,安排全国统一开展的重点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全国审计项目计划是由地方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包括派出机构审计项目计划)组成。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的统一安排和本级政府的要求,提出本地区的工作任务和重点,编制本地区、本单位的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一般是自上而下逐级下达本年度的审计项目安排设想,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本单位的审计项目计划,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

下级审计机关上报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计划,除必要时对上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审批下达外,一般不作批复,上报计划即为正式计划。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由授权的审计机关下达。派出机构的审计项目计划,由派出的审计机关审批下达。

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属于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的属于行业审计项目,应报上级审计机关审批。各级审计机关,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自行调整,必要时可上报备案。

各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和检查。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应按期进行检查和督促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要定期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三、审计方案及其制定

审计方案即实施审计的具体安排,一般按照一个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制订,是审计项目计划的具体化,具有操作性。它是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和审计工作能否达到预期目标的保证。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或事项名称。

2.审计方式。

3.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

4.审计的具体内容、实施的步骤和运用的审计方法。

5.审计组人员及分工。

审计方案经审计机关或审计组所在机构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审计方案内容的变动,也要经过一定程序审批,审计组不能随意变动。

制订审计方案,要认真做好审计前的调查工作。在拟定审计方案前,要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通过审阅被审计单位报送的资料,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查等方法,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如组织系统、内部分工、财产资金、会计制度和程序、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处理手续、内控制度情况、经营状况、各项计划落实情况等等,找出被审计单位的薄弱环节和可能存在的问题,确定审计重点。

在此基础上,依据规定的专业审计标准和程序,制定审计方案。这样,才能使审计方案切合实际,起到指导审计业务工作的作用。

四、审计通知书的内容

审计通知书是审计机关通知被审计机关接受审计的正式书面文书,是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依据。审计通知书是审计机关制发的,带有行政命令性质的法律文书,它是审计监督民主化和公开化的具体体现。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审计前的准备,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长起草,其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主送单位);

2.审计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

3.审计起始日期和预计终结日期;

4.审计组长及其成员姓名、性别、职务(或职称);

5对被审计单位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自查终结日期。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机关制发,要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格式要符合审计专业文书的规范,不能以一般行政公文代替审计通知书。

五、审计证明材料的取得

审计证明材料,即通常所说的审计证据,是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是证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真相的凭据。它是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和判断的客观基础,也是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的客观事实基础。

审计法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这就规定了审计证据取得的步骤。

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用各种审计技术取得的。审计的过程,也是取得审计证明材料的过程。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的主要方式有:

(一)通过要求报送、调查收集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这些资料都是不可缺少的审计证明材料。审计人员还可通过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单位,收集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的方式

1.审查会计凭证、帐薄和报表;

2.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实地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并作记录;

5.向有关单位查对、核实所发现的问题;

6.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必要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资料;

7.分析计算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数据,经过分析、综合计算,将其结果作为证明材料。

取得审计证明材料,一般采取审计人员复印、复制、拍照记录和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提供、出具等方法。

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明材料,需要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六、审计工作底稿及其编制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报告形成以前,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与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审计资料。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小组工作质量、工作成果的反映,是撰写审计报告的基础。

审计工作底稿包括

1.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所形成的材料,收集的有关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工作方案等;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其鉴定意见;

3.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4.判断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5.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建议,以及被审计单位意见等;

6.在执行审计方案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有关记录。

汇集、整理审计工作底稿要以审计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要求为依据。审计工作方案是审计工作底稿形成的前提。因此,审计人员在汇集、整理审计工作底稿时,要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逐项进行检查,看其所形成的材料是否完整,对审计方案所列审计内容是否都有相应的材料,对所形成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分析,进行整理、选择,去伪存真。

在此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进行分析,并按照审计工作底稿规范的内容、审计立卷归档的排列次序,对所形成的材料进行归类、排队。特别是对查出的问题,还要整理好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是使分散的审计证据形成相互联系的项目证据体系。

汇集、整理审计工作底稿,要符合对审计工作底稿技术上的要求。审计工作底稿中,要有恰当的标题,并标明工作项目,还要说明资料性质和资料来源,等等。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明材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审计证明材料是审计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但审计证明材料并不是等于全部审计工作底稿。同时,不是所有的审计证明材料,都是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明材料,要经过鉴定、判断、选择,将那些有证明力的纳入审计工作底稿。

七、审计报告的编写及审定

审计报告是审计法规定的一种审计专业文书。它是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其所属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文件,是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的总结。审计报告要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作出判断和评价,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它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内部工作文书,是审计小组向其所属的审计机关提交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审计报告,不是审计机关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报告,也不是代表审计机关的最终结论。它不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被审计单位不就审计报告的内容,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概况。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的简要概括。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包括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两大部分。这是审计报告的主要部分。

3.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4.审计组的初步结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

对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1.审计报告的内容要符合规范,对审计报告中所列的各项内容,要按审计标准、审计方案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有证明力,定性和处理要有法律、法规依据,反映的内容要完整,审计报告内容构成的要素要全,对审计事项作出全面评价。

2.对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要进行归类,合并同一性质的问题,不要简单罗列。应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作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3.要做到观点和材料统一。审计报告要有观点、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对查出的主要问题及产生原因,提出审计建议,要充分利用审计占有的资料,为求从宏观角度去认识和分析,着眼于改进今后工作。

审计小组做出的审计报告在征求了被审计单位意见后要报送审计机关审定。

审计机关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所列的内容进行复核审理,作出最后判断,对被审计单位作出最终评价,是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的过程和基础。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1.审计事项的事实是否清楚;

2.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准确;

4.提出的审计意见是否可行、具有针对性;

5.审计查出的问题定性是否准确,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6.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异议,是否认真进行了研究;

7.审计过程中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的程序和主要形式。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通常是分层次进行的。

1.审计组所在的职能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在审计机关内部设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为领导审定审计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3.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定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

4.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召集审计会议审定。

八、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

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是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业务文书种类。它是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表达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机关态度和意见的载体。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是审计机关独立作出的行政法律文书,发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就两种审计业务文书的适用作了明确回答。

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是审计机关在审定审计报告基础上作出的,因此,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在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中有所反映,但不是对审计报告的内容的简单地重复,是对审计报告的内容,进行提炼和概括。根据审计法规定的两个文种的不同要求,其内容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审计意见书的内容

1.简要交待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式,审计实施时间等;

2.简述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3.审计评价。主要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评价,反映被审计单位及事项的状况;

4.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5.加强改善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二)审计决定的主要内容

1.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造成的后果;

2.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方式;

3.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审计决定生效后审计机关还必须检查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机关可在一定的时期内派出原审计组的人员或其他人员执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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