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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定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北京出版社;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金属交易手册》第101页(653字)

未知定价的两个核心因素是价格水平和定价期。其中价格水平是未知的,但定价期是已知的,定价的时点可能是已知的或未知的。

在定价日,正式结算价格确立之前,价格一直是未知的。在不同的市场,定价时间可以事先达成一致,或约定由买方在特定的期间内进行选择。在约定定价时间为某一天或某一周时,生产厂家常通过规定最大的定价数量来限制买方定价的灵活性。买方必须在定价日的伦敦时间11:00(一般情况下常用的)之前,以电传或电报等书面形式来提出确定价格的请求。

下面的例子假定是合约规定在一个月内交付1000公吨货物,在该月内,每天的最大定价数量为合约总量的25%。每周最大定价数量为合约总量的50%,也就是说每天的最大定价数量为250公吨。每周最大定价数量为500公吨。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买方没有在该月行使其选择确定价格日期的权力,则可供利用的最后四天就自动地成为定价的时间,这四天可以是任何非周末的一天或几天的时间。下例表明了3种自动定价方案。每个P表示定价的数量为250公吨,M、T、W、T、F分别表示周一到周五。

相反,如果一个中间品加工商运用其定价的权力,则确定价格的时间就可能是当月有效期限的前4天(详见第8.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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