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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目标和框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北京出版社;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金属交易手册》第218页(1144字)

从整体上看,管理的目标就是保护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提倡“清洁”及有序的市场,以及通过与英格兰银行的合作来维持金融体系的信心,通过强有力的中央授权和高质量的证券行业会员的参与共同保证用户及从业人员放心地自由开展交易活动。从根本上说,英国的体系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制定了以从业者为基础的规章制度,法律由政府制定,责任贯穿从一般对象到特定个体的各个层次。然而SFA董事会成员大约有2/3是从业人员,为平衡起见,董事会从行业之外吸收独立董事以降低FSA董事会中从业人员的成分,并且被任命的董事必须要获得财政部的批准。

在本书写作时,管理框架正在被一体化为FSA这个单一的机构,它包含了9个机构的管理和注册职能:

·SIB: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负责对LME及LCH进行监督);

·SFA:证券及期货管理局;

·S&S:英格兰银行监管部;

·ID:贸工部的保险理事会(这是一个过渡性的安排,保险理事会在2000年11月2日之后正式转由财政部管理);

·IMRO:投资管理规范机构;

·PIA:个人投资管理局;

·BSC:建筑团体委员会;

·FSC:友好团体委员会;

·RFS:友好团体的注册处。

在两个相关的法令生效之后,一体化的机构将开始发挥作用。法令的生效的具体日期是:

·N1:英格兰银行法(1998年6月1日生效);

·N2:金融管理改革法(很可能在2000年上半年生效)。

图12.1表明了在1997年以前框架对LME产生的影响。图12.2则表明在N2之后的情况,很自然地,由于所建议法案引起了变化。

图12.1 英国在FSA成立之前的管理框架

图12.2 改革后可能的管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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