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期货和期权会计原则的概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北京出版社;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金属交易手册》第254页(1973字)
不同国家采用不同的会计原则。即使在英国,期货及期权交易使用的会计方法现在仍处于不断的发展中,并且存在着几种观点,对同一种行为,一方面可能被视为谨慎的操作,但同时也可能会影响到利润的获取。
下列概念正在越来越频繁地使用于对金融工具及其衍生产品的获利性进行评估:
·与同一活动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应相互匹配;
·对于相似项目,在每一会计期间及会计年度中应按相同方法处理;
·假设业务将持续开展。
处理方法将依下列情况而有所不同:
·公司的纳税人身份;
·开展交易的目的。
身份类别包括:
·在衍生产品市场中(商品或金融)进行交易的交易者;
·使用衍生工具对主营业务进行补充或辅助的生产厂家、制造商及消费者;
·持有子公司股份的母公司。
交易的目的包括:
·进行交易或投机;
·对现存的资产、负债、其他使资产负债表不平衡的交易头寸或现金流等进行套期保值。
关于交易或投机(包括进行交易的公司):
·对交易头寸进行风险评估;
·对交易头寸以当前的市场价值记价;
·将市场及账户间出现的差额视为利润(损失)。
公司进行的套期保值交易,通常是用来保护公司的主营业务:
·对相关资产、负债、交易头寸或现金流的评估是建立在这些头寸已经被套期保值的基础上;
·按惯例评估交易头寸价值方法有两种,头寸可以是按原始成本计价,也可以选择市场价与成本价中相比较低的一个来计价。
当对套保的交易进行评估时,应该考虑的情况有:
a)交易的意图——进行该交易的目的是套期保值还是投机?
b)套期保值的安排是否合理?
·支付给清算所的初始保证金
这是一种可返还的存款,它相当于应收款。
·日常变动保证金
对其的支付或收取代表开放的期货头寸的利润或损失,因此应按照利润或损失对待。
·已卖出期权
期权卖方对已卖出期权价值的评估不应超出已收取的权利金。
·已买入期权
对已买入期权不应将其价值评估为负数,也就是说低于零。与购买价格相比,权利金会表现为一种损失,但除了专门从事期权的交易者,通常不应将其价值评估低于零。
·以买入期权套期保值
应该按照与被套期保值的资产、负债、期货、现金流相同的方式进行记账。
·可交易期权
对可交易期权的评估应基于市场的报价。
·OTC期权
OTC期权不大可能被交易,因此对它们的评估要使用被认可的数学公式。对它们的评估是不精确的,因为它会随着人们主观对相关资产市场或波动性的合理性这些因素的权衡而相应发生变化。因为OTC期权是被严格定制的,市场流动性很小,所以对它评估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