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522页(723字)

在我国全部外汇收支中,贸易外汇收支占主要部分。办理对外贸易的国际结算,是我国外汇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主要内容。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业务,过去主要采用记帐结算和现汇结算两种方式。记帐结算是按两国政府签订的协定的有关规定,双方贸易结算都通过两国银行间开立的清算帐户记帐办理,结算不必动用现汇支付,只有超过协定规定的信用摆动额部分、协定年度末的帐户差额、协定期满后的帐户差额,才根据协定规定采取相应的清偿办法进行清算。通过这种结算方式收进的外汇,一般不能自由运用,必须按协定规定的办法处理。现汇结算是以两国贸易部门签定的贸易合同为依据,办理进出口业务,双方贸易结算一律用现汇逐笔结清。通过这种结算方式收进的外汇可以自由运用。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后,取消了原来的记帐结算方式,进出口业务的结算以现汇为主。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取消了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境内企业出口或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收入,均须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出口业务现汇结算方式主要有信用证、托收和汇款三种,而目前使用最多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种类很多,有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是附有代表货物所有权单据的信用证,光票信用证则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根据开证行责任来分,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其它分类还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等。在目前的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信用证一般都是跟单不可撤销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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