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案卷表面错误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67页(1526字)

英国法院的一项司法审查原则,即法院通过调卷令责令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所或下级法院提交其作出行政决定或裁决的全部案卷,并予以审查,若发现案卷表面显示出明显的法律错误或使行政决定、行政裁决不能成立的事实错误,法院可以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裁决。

对于行政案卷,英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的要求,案卷的范围包括行政决定或裁决本身的记载以及作决定或裁决时所根据的一切文献在内,如行政决定或裁决作出所依据的各种材料、文件,有关证据、理由说明以及行政相对人提供的申请书、有关陈述和说明等。行政机关口头决定或口头说明的理由,如果可以证明确实存在,也是案卷的组成部分。案卷表面错误是指法院对于这种错误容易研究,不需要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或裁决时的一切证据,也不需要专家的解释,只要根据案卷,就可看出错误。所谓错误,不仅指法律的适用或解释错误,还包括程序上的错误和缺乏证据在内。案卷表面错误只在对作出决定或裁决有影响时才可作为撤销的理由。

根据案卷表面错误审查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决定,是英国普通法院最初采取的司法审查原则。在17世纪英王的特权法院星法院被撤销后,地方上兼有司法和行政两种职务的治安法官的行为由普通法院进行监督,监督手段是由王座法院发出特权状,命令下级法院把全部案卷送交王座法院审查,如果发现有案卷表面错误就撤销。由于普通法院对案卷表面错误的审查日益严格,法官经常将案卷中的一些微小的缺陷和不足均解释成案卷表面错误,对行政权干预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从而引起了议会的不满。议会通过两种途径限制法院对这一监督手段的运用,第一种途径是在一些法律中规定非调卷令条款,在一定条件下禁止法院适用调卷令救济,第二种途径是简化案卷,法律对一些案卷不要求附证据和说明理由,以此限制法院对行政决定或裁决的过分干预。但议会设立的这些限制不适用于行政决定或裁决的超越管辖权的错误。英国法院为了应付议会的严格限制,不得不在司法审查中大量利用越权原则。越权原则由此成了司法审查的主要根据,越权的意义也越来越广。从19世纪中期以后,案卷表面错误原则几乎已被法院忘却。直到本世纪50年代,法院才恢复使用该原则,作为司法审查的一个理由。这首先是由于50年代以后行政裁判所大量设立,而在当时,成文法很少规定能够对裁判所的裁决进行上诉,法院只能利用司法审查纠正裁判所的错误;其次由于制定法的数量繁多,内容复杂,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所在适用法律时出现错误的机会也增多,需要法院对法律的适用作统一的解释。

案卷表面错误可以发生在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所的权限范围以外,也可发生在它们的权限范围以内。发生在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所的管辖权限范围以外的错误是越权的行为;发生在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所管辖权限以内的错误,传统的看法认为是越权以外的错误。根据这种看法,案卷表面错误是在越权原则以外独立的司法审查原则。然而,1969年,上议院在安尼斯米尼克有限公司诉国外赔偿委员会案(Anisminic Ltd.V.Foreign Compensation Conmmission)的判决中认为案卷表面错误也是越权行为,而不是越权原则以外的错误。之后,英国法院判例多采取这一观点。于是,过去所谓管辖权内的错误和无管辖权的错误的区别已没有重要意义了,案卷表面错误基本上成为越权原则的一部分,英国司法审查原则得到了改进和简化。但是,案卷表面错误并没有完全为越权原则所替代,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它仍然在一定范围保留下来和继续发挥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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