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67页(464字)

行政机关只有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才可以作出的行政行为。因为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机关作出此行为的前提,所以相应行为也称“被动行政行为”。“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并非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接受相对人的申请之后必须作出相应行为,行政机关实施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并非完全是被动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要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认为其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拒绝实施相应行为,行政机关即使认为相对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在一定的幅度和范围内主动选择作出行为的时间。如核发营业执照,行政机关可以从相对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到法定届满期限之日止的期间内选择任何一天作出行为。应申请的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①相对人提出申请后,行政机关有作出行为或予以答复的义务,如不作为则构成失职。②对于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拒绝作出或不予答复,相对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作为之诉。人民法院一般要审查行政机关拒绝行为或不作为行为是否合法,如行政机关的行为没有法律根据,人民法院应判决行政机关在限期内作出相对人申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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