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宪法的发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63页(781字)
意大利几部宪法的制定。1848年,欧洲爆发革命,处于分裂状态的意大利各王国、公国和城市共和国纷纷立宪,其中最重要的是由撒丁国王查理、阿尔伯特于1848年3月4日颁布的阿尔伯特宪法,也称1848年宪法,该宪法分篇、章,共84条。规定撒丁王国采取世袭君主制度下的议会内阁制,国王为国家元首。最高行政长官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拥有包括召集和解散议会的广泛权力;内阁由国王任命的首相和大臣组成,须取得议会的信任,对议会负责;立法权由国王和议会两院共同行使;议会由元老院和众议院组成;司法权由法院以国王的名义行使;实行个人自由、法律面前平等、出版自由等。1861年意大利王国统一,该宪法成为意大利王国宪法。后来墨索里尼上台后被废止。1943年8月意大利战败投降后。于1946年6月,举行全民投票,废止君主制,采取共和制。1947年12月22日制宪会议通过了《意大利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1948年、1953年、1963年和1967年先后对该宪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该宪法除基本原则外,分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和《共和国的机构》两篇及附则,共10章,分别为公民关系、社会伦理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议会、共和国总统、政府、司法机关、区、省、市(镇)和宪法的保障。正文共139条及附则18条。规定意大利为以劳动人民为基础的议会制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共同行使立法权;总统为国家元首,由两院联席会议产生,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内阁由总统任命,但必须获得两院信任,总理对议会负责;法院独立,司法权以人民的名义行使,法官只服从法律;实行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权,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权力;比较详细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权、政治自由、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以及保卫祖国、纳税、遵守宪法及法律的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