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61页(651字)

议会进行各种活动时须遵行的内部原则、顺序、程序和纪律,又称为“议事规程”。宪法、组织法等法律中规定议会活动的主要原则,但具体的议事规则通常由议会制定或实行。议事规则的大部分是成文的,但也有相当数量的不成文规范,如美国国会既有指导规则和固定规则,又有数种规则的“先例汇编”。议事规则对进行或参与议事活动的议员和有关政府官员(议会内阁制国家)有约束力,对议院外不发生效力,记者和旁听者也须遵守有关的规则规定。议事规则中有关议事活动主要原则一般为法定人数、会议公开和一事不再议三项;议事顺序或程序一般按议事阶段区分为议程规则、提案规则、动议规则、辩论规则、投票规则等,主要集中在议案的审议阶段;议会内部纪律主要是用来规范议员议事行为的规则,保证议事活动有秩序地进行,违反纪律的议员通常要受到惩罚,直至被逐出议会。议事规则对议会活动至关重要,如无规则,议会就不能进行任何活动。因此,多数西方国家议会在每次召集时必先确定本届议会所应运用的议事规则,然后才能开始日常的立法活动。西方国家议会中通常都设立规则委员会,负责监督规则遵行,审查有关规则问题的动议,协助议长控制议会会议等。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全国人大每次开会时在预备会议上确定本次会议的正式议程,主席团负责议事规则的运用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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