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复制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64页(589字)
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音像复制单位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的管理。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音像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确定全国音像复制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符合音像事业发展规划;②有明确的业务范围;③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④有必需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后发给《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自取得许可证后60日内应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委托国家批准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但是,不得委托音像复制单位从事音像制品的编审工作。音像复制单位凭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复制音像制品;在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文件。音像复制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并保存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和有关证明文件。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境外提供母带、模版复制音像制品,应当将母带、模版报送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其内容,并持着作权人的授权书到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返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