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83页(621字)

简称国家民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委级机构之一,为国务院管理民族事务的职能部门。成立于1949年10月,原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组成机构,1954年隶属于国务院。“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民委机构瘫痪,业务停顿。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民委。其主要职责是:①制定有关民族问题的政策、法规,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②指导、监督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③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事宜。④参与制订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措施。⑤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做好扶贫工作。⑥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组织协调对全国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⑦参与研究制订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管理所属民族院校和文化事业单位。⑧管理全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和民族古籍整理工作。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⑩研究世界民族情况,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管理有关的涉外事宜。国家民委内设9个职能司(厅):办公厅、经济司、政法司、文化宣传司、教育司、政策研究室、外事司、计划财务司、人事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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