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32页(933字)

行政裁决所遵循的步骤、方式、形式及手续等的总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统一规定行政裁决的程序,行政裁决程序分别散见于个别的法律、法规文件之中。根据行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一般遵循以下程序:①申请,即行政裁决范围内的争议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裁决争议的意思表示。申请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争议属于行政裁决范围;申请人是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是向有管理权(见行政裁决管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申请书和其他文书的,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书和其他文书;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②受理。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裁决机构应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对申请书有瑕疵但可以补正的,行政裁决机构可责成申请人限期补正后再申请。③答辩。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尽快将申请书副本送达争议的对方当事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答辩在行政裁决程序中比较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帮助对方当事人了解申请人申请争议事由与理由,以进行辩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裁决机构了解真相,查清事实,做出正确的裁决。当然,对方不答辩的,行政裁决机构可直接依法裁决。④审查。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答辩状的有关材料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文书,进行书面审查,确定其申请裁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如事实不清,裁决机构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调查、询问和辩论,也可以向其他证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如证据不足,裁决机构可以责成当事人补充,也可自行调查取证,需要鉴定的,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⑤裁决。行政裁决机构在审查以后,根据查清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裁决。行政裁决机构制作和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或决定书上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或决定。如果不是终局裁决,应写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法院。⑥执行。行政裁决机构作出的裁决生效以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否则由裁决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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