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7页(769字)

城市。我国境内,政治、经济、教育文化比较集中,有相当数量集中定居的居民人口,工业、商业和交通设施比较发达,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建立或认可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单位。城市产生于奴隶社会初期,它标志着人类社会发展进入了文明时代。最早,“城”和“市”并不属于同一概念。在古代,“城”是军事防御设施,“市”是商品交换场所。最初的城市,是在农业和手工业之间商品交换的固定场所基础上形成的。“城”和“市”的结合,说明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作用得到重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城市数量逐渐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上升,城市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强化。中国的市政制度,开创于民国初期北京政府时代。其间,置市标准几经改变。截止1947年底,全国共设有12个行政院辖市,57个省辖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1949年至1961年的恢复与发展时期,1962年至1965年的调整与压缩时期,1979年以来的发展时期,到1985年,我国的城市已发展到321个。按城市的居住人口分,有特大城市(百万以上)20个,大城市(50万至100万)30个,中等城市(20至50万)81个,小城市(20万以下)190个。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促进城镇体系日趋完善。按行政区域的行政地位分,我国城市,有中央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地级市),自治州和省辖市管辖市(县级市)。随着经济建设工作的深入展开,我国中心城市的经济枢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带动其周边广大农村经济的繁荣。1981年以来,我国在许多地区,根据当地条件,逐步推行市管县的体制。据国务院民政部统计,截至到1990年12月31日,全国有直辖市3个,地级市185个,县级市发展到279个,共467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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