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30页(996字)

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因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合法、无过错行为或为社会公益受到损失时,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依法承担的给付金钱,以补救相对人的损失的义务。请求行政补偿,应具备以下要件:①相对人的人身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了损失;②这种损失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活动有关;③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是合法且无过错的,违法或有过错的行政行为产生行政赔偿责任;④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由于行政补偿着眼于相对人因行政行为受到的损失而不要求行政行为违法,所以在构成要件、补偿范围和标准上与行政赔偿差别很大。行政补偿制度确立于19世纪中期,现已为各国普遍采用。它主要基于下述理论:①公共负担平等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在法律面前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也负有平等的义务,如果个别公民为社会公益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应给予他一定补偿,使其受到的损失由整个社会负担,因为国家补偿金来源于全体国民的税收。这一理论是行政补偿制度最重要的理论支柱。②无过错责任或结果责任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或所管理的人或物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不管其有无过错,也应对受害人的损失负补偿责任。③危险责任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一个人如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置别人的利益于危险中,他即应为此种危险可能导致的损害负补偿责任,因为获取利益的权利应与承担责任的义务相一致。各国行政补偿的范围很不一样,大多数国家对下列情形一般予以补偿:①征收、征用;②协助公务遭受损害;③紧急行政行为致害;④高度危险活动或高度危险制品致害;⑤战争、骚乱致害。我国目前行政补偿的范围较窄,只对土地征用、在火灾中受害的非国家职工和核电站、化学物品致害的情形明确规定了补偿,其他的损害尚未规定补偿责任。由于行政补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因此通常只补偿相对人的部分损失,而不像行政赔偿那样,赔偿全部损失。行政补偿的程序实行行政前置原则,即请求行政补偿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我国行政补偿的程序大致如下:①请求,由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者向致害机关提出;②协商,行政机关接到请求后,与请求人进行协商,达成补偿协议;③裁决,如果行政机关与请求人达不成协议,则由行政机关作出裁决;④诉讼,如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的裁决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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