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植物保护内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22页(420字)

越南《植物保护和检疫法》规定,国家对植物保护和检疫工作的管理的内容包括:(1)在全国和不同地区制定并实施植物保护和检疫计划,供应植物保护和检疫药品;(2)制定并实施植物保护和检疫措施,以及植物保护药品供应方面的法规和程序;(3)观察、发现、鉴别危害植物资源的有害生物,防止和控制其流行或暴发;(4)植物检疫;(5)植物保护药品的试验和鉴定;(6)发放、吊销植物保护、植物保护药品、植物检疫物消毒药品的经营执照,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证书;(7)检查、监督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植物保护药品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处理;(8)解决植物保护、植物检疫和植物药品方面的纠纷、受理申诉和诉讼;(9)向群众宣传、普及植物保护、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药品的法规;组织科学研究和培训,提高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植物保护药品人员素质;(10)加强植物保护、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药品领域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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