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植物保护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22页(419字)
越南1993年《植物保护和检疫法》中,对国家植物保护和检疫作出如下规定:(1)全国植物保护和检疫工作由政府统一管理。各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家总体规划、法规和程序,在其地区职权范围内履行植物保护和检疫国家管理职能。农业和食品工业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政府进行国家对植物保护和检疫的管理。植物保护和检疫国家管理机关的组织系统、职责及权限由政府规定。(2)植物保护和检疫国家管理机关有责任在预防和防治有害生物危害植物资源、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药品领域行使专业性检查。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性检查的组织、职责、权限由政府规定。(3)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植物保护和检疫专业性检查组织或上级植物保护和检疫国家管理机关就当地检查中作出的结论和处理提出申诉。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向植物保护和检疫国家管理机关提出申诉,或揭发在植物保护和检疫领域中的违法行为。政府机关接到申诉或揭发后,有责任依法调查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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