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树篱灌木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4页(496字)
英国1995年《环境法》第97节第1条规定,相关大臣可以通过条例作出关于保护英格兰和威尔士重要树篱灌木的规定。第2条规定,出于本节目的,一丛树篱灌木是否重要,这个问题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来确定。第3条规定,为了便于保护重要的树篱灌木,可以对英格兰或威尔士的其他树篱灌木作出规定。第4条规定,可以对《计划法》中所含条款的适用或类似条款的适用作出规定,并可特别作出下述规定:(1)除规定的情形之外,禁止根除树篱灌木或禁止从事规定的与树篱灌木相关的行为。(2)关于对于依照条例作出的裁定或决定,或发出的或送达的通知提起的诉讼,包括在规定的情形下授权或要求任何被诉部门或人员向规定的人员请教有关诉讼问题的规定。(3)违反或不执行条例规定条款的构成犯罪。(4)犯有上述第3项规定的罪的人员:即决定罪后,处不超过法定最大限额的罚金;控告定罪后,处以罚金。(5)犯有上述第3项规定罪的即决定罪后处不超过标准规定的罚金。第5条规定,依照本节制定的条例可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包括对于不同种类的树篱灌木、不同种类的人员、不同的区域或地方,或者不同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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