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提款指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1116页(5050字)

1.总则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简称“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简称“协会”)的协定规定,银行和协会将作出安排,确保其所提供的资金款项只用于其为之提供资金的目的所需,提取的资金仅能用于偿付与项目有关的实际支出。

因此,当一项贷款或开发信贷协议生效时,银行或协会并不是将贷款或信贷的金额支付给“借款人”,而是将全部金额记入贷款或信贷帐户的贷方。只有在为之而提供贷款或信贷的项目需要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才能从帐上提款。

支付的程序当然须遵照进行支付所根据的贷款或开发信贷协议中的有关规定。虽然这本小册子中所谈的规定适用于银行或协会提供的大部分贷款或信贷,但不应设想它们适用于一切贷款或开发信贷。

2.提款计划

在谈判贷款或信用协议时,或在谈判后尽可能快的时间内,银行或协会与借款人协商同意拟定一份贷款(或信贷)提款计划。银行或协会可以按贷款或信贷合同文件的规定修改该计划。如贷款或信贷文件中没有这类规定,则可与贷款人商定后进行修改。提款计划通常分为几个主要类别,相当于执行项目所需要的各类货物和服务的汇总。

3.支付的货币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第四条第一节规定,除非借款人和银行或协会另有协议,从贷款或信贷帐户中提款,所用货币应与由贷款或信贷提供资金的已付或应付的各项开支所用的货币相同。不过,当所开支的货币是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世界银行或协会会员国的货币时,则其提款的货币由银行或协会随时合理选择。

4.提款申请

《通则》第五条第一节规定,借款人有权从贷款或信贷帐户中按贷款或开发信贷协议和《通则》的规定,提取项目所需之已支付的金额,或将要支付的金额(如经银行或协会同意)。除非银行或协会和借款人之间另有协议,对在任何非银行会员国(瑞士除外)领土内发生的支出,以及支付这些地区生产的货物,或由这些地区提供的服务都不得提款。

5.偿还申请——程序一

借款人支付了符合于贷款或信贷提供资金的款项后,可向银行或协会申请偿还。如果几宗采购所用的货币相同,可以一次申请偿还。每涉及一种货币需单独提出一项申请。申请中请求偿还的每一项,都应注明提款计划中相应的项目类别。借款人的支付可以是成交付款(即货物交付后一次付清),也可以是按合同预付定金或陆续支付。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借款人都应提出正式偿还申请。两种情况的申请格式是相同的,但银行或协会支付时所要求的文件将因陆续付款和成交付款而异。对于按合同陆续付款的情况,银行或协会所需要的文件需包括一份合同,说明付款已到期,以及已向供货者付款的证明。运输证明难以提供,但要求借款人在装船后尽快提供装船证明。

假如请求偿还的是成交付款,借款人申请时需提交:

(1)供货者的发票(正本或清晰的副本)。

(2)向供货者付款的证明,即下列单据之一:

(a)供货者开具的现金收讫的发票或正式收据;或

(b)注销的银行支票或汇票,或此种支票或汇票的影印件;或

(c)商业银行的付款书,假如付款是采用信用证进行的话;或

(d)银行或协会认为满意的其它证明。

(3)装船证明,应为下列文件之一:

(a)一份提货单(不必是签署件),或

(b)供货者关于货物已发运的报告。该报告应开列船运细节,或

(c)承运人的证明。

假如付款证明是商业银行按信用证开具的付款书,而且说明付款时已向商业银行提交了装船证明文件,则不需要再提交装船证明。

某项申请批准后,银行或协会将向借款人或按借款人的指令付款,并把每次支付的情况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有责任偿还银行实际支付的货币金额。但如银行为了获得支付所需货币而使用了某种其他货币,则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有责任偿还银行为了获得所支付货币而用了的货币金额。对于协会而言,借款人可在谈判开发信贷时选择偿还用的货币。偿还的金额应与所提取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在偿还之日按1960年1月1日美元的含金量和成色换算的价值相等。如果某项申请因故没有被银行或协会批准,借款人将得到书面通知并告以理由。

6.直接支付申请——程序三

借款人也可在货物或服务付款前提出申请。在这种情况,该申请将请求银行或协会同意以借款人的名义直接向供货人付款。正式申请应附有一份要求付款的合同或订货单,以及一份供货人的发票(假如办得到的话)。假如要求付款的合同是以所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的,则应提交一份工程师的证明或进度报告,说明付款期已到。

装船证明连同一份供货人的结算发票应在货物装船后尽快提供给银行或协会。装船证明应为:

(a)一份提货单(不必为签署件);或

(b)供货人关于货物已发运的报告,该报告应开列船运细节;或

(c)承运人的证明。

7.偿还协议书的申请——程序五和六

借款人用银行的贷款或协会的信贷购买货物时,可能愿意利用信用证,而供货人所在国的商业银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愿在没有某种保证或担保的情况下开具或确认信用证。银行和协会已确立了两种偿还协议书的办法,以提供商业银行所需要的保证。应当指出,银行或协会并无向商业银行开具偿还协议书的义务,因而在这样做之前银行或协会要对情况作全面的考虑。这两种办法实施的程序是一致的,不过在一种情况下,银行或协会对商业银行偿还的协议书是不可撤销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则是有条件的。借款人最终需要采取两种程序中的哪一种,将主要取决于借款人或其国内的银行同供货人所在国的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

7.1不可撤销的偿还协议书——程序五

按“不可撤销的偿还协议书”的程序,借款人将提交一份正式申请,要求银行或协会向供货人所在国的商业银行开具不可撤销的协议书,以偿还商业银行按信用证所付之款。假如银行或协会按《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经斟酌后向商业银行开具偿还协议书,它将把这项协议书通知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根据《通则》第三条第二节规定,对银行或协会承担的一切特殊承诺,借款人将额外支付承诺费。一个时期以来,此项额外承诺费之费用率为每年0.5%,应不时按此类特殊承诺而未偿还的本金数额缴付。由于根据《通则》第五条第二节规定,所承担的特殊承诺是不可撤销的,不受银行贷款或协会信贷日后任何暂时停止或取消的影响。显而易见,银行或协会在确信这类义务真正需要以及它承诺此义务是谨慎行事之前,将不会同意承诺此类义务。

借款人需利用上述办法时,应向银行或协会提出正式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a)一份需要付款的合同或订货单。

(b)两份商业银行拟签发的信用证。

银行或协会如同意申请,则将“偿还协议书”的正本和副本各一份,连同一份拟签发的信用证寄送商业银行接受,另将“偿还协议书”的副本一份寄借款人。

每次根据信用证付款之后,商业银行将连同供货人的发票迅速寄送一份“银行的支付报告和偿还申请”给“银行”或“协会”以示通知,另将一份“银行的支付报告和偿还申请”寄“借款人”。如商业银行的报告没说明支付时已有装船证明文件,“借款人”应尽快给“银行”或“协会”提供这样的证明,其要求为:

(a)一份提货单(不必为签署件);或

(b)供货人关于货物已发运的报告。该报告应开列装运的细节;或

(c)承运人的证明。

为了缩短商业银行向信用证的受益人付款日期和银行或协会向商业银行偿还日期之间的时间,商业银行可能感到需要用电报请求偿还。银行或协会将接受按照它所规定的格式用密押电报提出的请求,假如商业银行事先书面同意:第一,按规定格式的密押电报构成了对电报中提到的根据信用证而做的支付提出了偿还要求;第二,支付是按信用证的规定条件进行的。

银行或协会向商业银行付款时,同时将金额、货币和计值日期等支付情况通知“借款人”。

假如要对信用证提出修改,(1)商业银行将把两份修改书连同要求银行或协会批准修改书的申请一并寄给借款人;(2)借款人将这一申请连同两份修改书以及借款人要求批准修改信用证的申请寄给银行或协会;(3)银行或协会将一份更正书连同其“修改信用证的批准书”退给商业银行,并将批准书的副本寄给借款人。

7.2有条件的偿还协议书——程序六

按“有条件的偿还协议书”的程序,借款人可请求银行或协会向供货人所在国的商业银行开具偿还协议书,以偿还商业银行按信用证所付之款。偿还商业银行在信用证下支付的这一保证是有条件的。发生贷款或信贷暂时停止或取消的情况时,银行或协会对商业银行的义务即行终止。不过银行或协会根据自己的判断仍可在此类暂停或取消后偿还商业银行花掉的任何金额。此类偿还的金额将被认为是借款人自贷款或信贷帐上的提款。银行或协会按本程序保证的金额,不向借款人收取额外承诺费。分所述与工程公司订立的合同外,也很难取得,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咨询人一般也缴不起,也就会因此而不雇用它们。如果需要业务担保金,则(a)担保金的费用应作为一项列入咨询人合同的总费用中;(b)担保金不是那种单方面“随要随付”的东西,只有在判决或仲裁后才能调用。

14.同样,每月从支付金额中减去一笔应扣留的金额,这样做也不适当,因它不会影响咨询人的日常业务活动,只会增加咨询费用。但为了对合同的履行实施某种程度的控制,可以将应该付给咨询人的最后一笔支付款,在咨询任务按照合同圆满完成后才予支付。然而最后一笔支付款只能在不履行合同时才能扣留,而决不能,例如,因为咨询人意见与借款人意见分歧便加以扣留。

业务责任

15.在正常情况下,与咨询人订立的合同内均应列入条款,载明应由咨询人负担的业务责任的方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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