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1293页(55527字)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规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商品流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图书发行等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要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的编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

附注:

一、上列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企业有调进外汇业务的,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2.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务,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务”科目。

3.企业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内的其他资产和其他负债,可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三、企业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些表外科目,如“外汇收入”“外汇支出”“外商来料”“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等。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现金和各种外币现金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要科目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国际信用证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或增设“外汇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是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取得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币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在建工程”“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实际取得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汇价差”科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人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如在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科目核算。购入外汇额度再出让时,取得的收入应先冲减外汇价差,差额部分列入汇兑损益。企业留成外汇额度调剂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发生的信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汇票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商品采购”待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国际信用证存款是企业存入中国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委托书”委托银行对境外供货单位开出信用证时,根据开户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回单,贷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境外供货单位信用证结算凭证及所付发票帐单,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到银行收帐通知,将未用完的信用证保证金余额转回银行结算户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国际信用证存款”“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本票或国际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如各种股票、债券等,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它投资。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作为应收款处理。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放的债券利息和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处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汇票的支付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同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货款处理,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欺借款”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22号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和代垫的运杂费以及企业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委托银行收取的款项等。企业出口商品应收境外客户和以外币结算的进口货款、利息、进口佣金、进口索赔等外汇帐款,也在本科目核算,或增设“应收外汇帐款”科目核算。

二、企业经营收入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汇兑损益记入“汇兑损益”科目。

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贷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帐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帐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帐。

应收外汇帐款应分别“有证出口”、“无证出口”等并按国别客户设户,同时记载原币及人民币。有证出口部分要分清即期、远期;无证出口要分清D/A、D/P等。每笔出口帐款还须列明应收汇日期和实际收汇日期。

第125号科目 坏帐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帐准备。

二、企业提取坏帐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三、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反映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第126号科目 预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如预付的商品采购货款、发放并应收回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等。企业按合同、协议规定预付的外汇帐款和定金,也在本科目核算,或增设“预付外汇帐款”科目核算。

预付货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货款直接记入“应付帐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二、企业按规定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购商品时,根据发票帐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汇兑损益记入“汇兑损益”科目。

第12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单位,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会部门报销。财务部门根据报销数领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31号科目 商品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商品的采购成本。

购入商品包括国内采购、国外进口的商品。企业为了供应和销售给外单位而购入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企业仓库,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货款的,都在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应在“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企业根据需要也可以将本科目改为“在途商品”科目,核算企业购进的在途商品。

二、商品的采购成本确定如下:

1.国内购进用于国内销售和用于出口的商品,以进货原价为其采购成本。购进商品所发生的进货费用,包括购进出口商品到达交货地车站、码头以前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手续费,均作为当期损益列入经营费用。

2.企业进口的商品,其采购成本包括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和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

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如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多方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佣金等费用,记入商品的进价;商品到达我国口岸目的港后发生的费用记入经营费用。收入的进口佣金冲减进价,不易按商品认定的,冲减经营费用。

3.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其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

4.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其采购成本包括支付的收购价款、税金等。

三、企业购入商品,根据发票、帐单支付货款各项费用、税金等,按商品进货原价(有进货折扣与折让的,应扣除进货折扣与折让),借记本科目、“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购入的商品,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商品到研究室验收入库后,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按进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按售价值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本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售价低于进价时,应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同)。

购入商品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短缺或溢余,不作为增减购入商品的采购成本处理,应于发现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并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供货单位、商品类别等设置明细帐。企业经营进出口商品的,可根据需要分别进口商品生产采购和出口商品采购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在途商品的采购成本。

第135号科目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全部自有的库存商品,包括存放在仓库、门市部和寄存在外库的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管、代销的商品,陈列展览的商品等。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商品、受托代销商品以及出租的商品。委托代销商品以及出租的商品,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运往港口、车站、码头等候装船、装车的出口商品,如待运时间较长,为加强管理,可以本科目内设“待运和发出商品”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的库存商品可以采用进价或售价进行核算。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如批发销售的商品),应按商品进货原价(或实际采购成本,下同)记帐。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如零售商品),应按商品的售价记帐,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使用方法:

1.企业购入的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应由“商品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采购”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商品进价贷记“商品采购”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对于月终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入库商品,按应付给供货单位的价款暂估入帐;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按暂估的进货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按售价借记本科目,按暂估的进货原价,贷记“应付帐款”科目,按售价与暂估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通过“商品采购”科目核算。

年度终了,凡已转入库存和已作销售的进口商品,属于国外以离岸价格成交、有应付未付国外运保费用,应先预估入帐,按存销的比例分别转入本科目和“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实际支付和预估的差额分别调整有关科目。

2.企业销售发出的商品,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个别计价、后进先出、毛利率等方法计算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借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平时可按商品售价结转成本,借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应按差价率计算法计算分摊本月已销商品实现的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平时不随销售转成本的企业,月终分摊销售差价结转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商品销售成本的计算和结转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变更。

3.有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企业,应在本科目内增设“委托代销商品”明细科目。企业将委托代销的商品发交受托代销单位,应按进价(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按售价)借记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贷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应按销售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按已扣代销手续费等,借记“经营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汇来货款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4.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在发出库存商品时,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加工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加工商品”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按售价贷记本科目。商品加工完成验收入库,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按商品的实际加工成本(包括商品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加工商品”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加工完成新商品的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商品实际加工成本,贷记“加工商品”科目,按新售价与加工成本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5.企业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库存商品盘盈、盘亏、毁损,应按进货原价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商品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待设置明细帐。

企业经营进出口商品的,可在本科目内设置“库存进口商品”、“库存出口商品”、“其他库存商品”待明细科目或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

第141号科目 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或寄销的商品。企业代销或寄销国外的商品也中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代销、寄销的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本科目,按接收价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按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价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接受的代销商品销售后,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或寄销的商品,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同时,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代销手续费收入并向委托单位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代购代销收入”“银行存款”科目。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或寄销的商品,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月份终了,已销贷销商品应与自营商品一并分摊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3号科目 商品进销差价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二、企业购入、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商品采购”“加工商品”“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按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发生溢余,应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库存商品发生损失,按进价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转为出租商品时,按进价借记“出租商品”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月末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三、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按以下方法计算:

差价率=月末分摊前“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月末“库存商品”科目余额+月末“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余额+本月“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100%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月“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记发生额×差价率

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月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采用上月的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已销商品负担的进销差价。

为了真实反映库存商品和销售商品的进销差价,正确核算盈亏,年终应对商品的进销差价进行一次核实调整。

四、本科目应按商品类别或实物负责人设置明细帐。

第144号科目 商品削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库存商品预计可能发生削价损失而从成本中提取的削价损失准备。

二、企业提取商品削价损失准备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商品削价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销售商品时,按实际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还应于月末结转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用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弥补商品削价损失(指已销商品的售价低于进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不实行商品削价损失准备和企业,发生的商品削价提损失在当期损益中直接体现。

三、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尚未转销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

第145号科目 加工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自行加工或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包括发出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及附加等。

二、企业发出加工的库存商品,按库存商品的帐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还应将加工商品应负担的商品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委托加工商品的加工费用、税金及附加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自行加工商品发生的加工费用和应交纳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按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作为加工后商品的进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应按加工完成新商品的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三、本科目按加工商品的类别、加工合同、加工批次、加工单位待设置明细帐。

第147号科目 出租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附带经营租赁商品业务而租出商品的进货原价。

出租商品业务不多的企业,出租商品可在“库存商品”科目核算,不设本科目。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出租商品原价;

2.出租商品摊销。

三、出租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还要结转商品进销差价)。

企业计收出租商品的租金收入,贷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出租商品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出租商品发生的修理费,直接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出租商品出售和报废时,按已摊销数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按帐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帐面原价与已提摊销如有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按出租商品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设置明细帐。

第149号科目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商品的进货原价。

企业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包装、运杂费用,在“应收帐款”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进货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贷款)时,应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销售对明设置明细帐或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数量、售价、成本、已收取的货款和尚未收取的货款待有关情况。

第151号科目 材料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用于业务经营,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待方面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进价和运杂费等)。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在建工程用材料物资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材料、物资,已经验收入库并同时支付货款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已经入库尚未付款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支付货款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已经支付货款尚未验收入库的,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材料物资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

三、企业领用材料、物资,借记“经营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外销售的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企业发出材料物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个别计价”等方法计算成本。

四、购入及清盘点中发现材料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按材料、物资的类别、品种、规格等设置明细帐。

第155号科目 包装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包括进价和运杂费等)。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括:

1.用于包装商品作为商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材料物资”科目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商品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应按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二、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价值较大的,可在本科目下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库存包装物;

2.出租包装物;

3.出借包装物;

4.包装物摊物;

三、企业购入验收入库的包装物,比照“材料物资”科目的方法进行核算。

企业领用包装物,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摊销,借记“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经营费用”科目,借记本科目;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单独对外销售的包装物,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销售成本的计算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

四、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借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出借包装物),贷记本科目(库存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对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出租包装物发生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经常修理费用,分别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指出租的包装物)和“经营费用”科目(指出借的包装物),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指出租包装物)、“经营费用”科目(指出借包装物),贷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

出租、出借包装物报废时,将包装物的摊余价值扣除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作为报废包装物的摊销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指出借包装物)或“经营费用”科目(指出借外装物);同时,将报废包装物的残料价值记入“材料物资”科目,将报废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与已提摊销对冲,借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贷记本科目(出租同装物、出借包装物)。

出租、出借包装物价值较小的,包装物摊销也可直接冲减包装物的帐面价值,不通过本科目(包括物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五、包装物的价值损耗,可以采用“降等摊销法”、“分期分次摊销法”或按使用程序估价进行摊销等。

六、本科目按包装物的类别、品种、规格设置明细帐。

第157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包括进价和运杂费)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损耗。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库存低值易耗品;

2.在用低值易耗品;

3.低值易耗品摊销。

低值易耗品较少和企业,也可以不设以上明细科目。

三、购入低值易耗品比照“材料物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在库存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核算。

四、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的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五五摊销等不同的摊销方法。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库存低值易耗品)。如一次大量领用低值易耗品需要分期摊销时,应通过“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作为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费用。

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后根据低值易耗品的耐用期限计算月平均摊销额摊入费用。领用时,借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贷记本科目(库存低值易耗品);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超过耐用期限尚可继续使用的低值易耗品不再摊销。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将摊余价值扣除残料价值的差额,作为报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记入“材料物资”科目。

采用五五摊销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从“库存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转入“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根据本月领用低值易耗品实际成本的50%,计算当期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额)。对于报废的低值易耗品,按月汇总后,按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按入库残料价值代记“材料物资”科目,按报废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的50%减去入库残料后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按报废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

不设有关明细科目的企业,低值易耗品摊销时应直接冲减其帐面实际成本。

五、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时所有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

第15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开办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6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企业时行股票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五、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债券上应计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商品、无形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重估确认的价值记帐,投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企业投出的资金与收回的投资有差额时,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接受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65号科目 特准储备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国家特准需要而储备的物资。

二、企业购进或收到特准储备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特准储备资金”等科目。

特准储备物资,未经批准不得移作其它用途。

三、本科目应按储备物资的品种、规格等设置明细帐。

第17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经营用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记帐,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三、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四、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产”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五、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待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重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75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的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四、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所记载的该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7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在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179号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外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自营工程,领用为工程准备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应负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进行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的商品,应按售结算,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企业进行工程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出包工程,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取承包单位帐单,补付或补记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用外币借款进行的工程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多付的人民币,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少付的人民币应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余额反映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实际支出,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8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企业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企业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

企业向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的余额反映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85号科目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而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等其他待摊费用。

二、企业发生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费用项目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三、盘盈的各种材料物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材料物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盈、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库存商品、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材料物资”“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借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货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经营费有”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商品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能确定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负责的,应自“商品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经营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外汇借款也在本科目核算,或增设“短期外汇借款”科目核算。

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短期外汇借款发生的汇兑损益记入“汇兑损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203号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承兑汇票抵付货款,借记“商品采购”“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4号科目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商品、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企业进口商品发生的应付客户的进口货款、出口理赔款、出口佣金和运杂费等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或增设“应付外汇帐款”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商品、材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借货款尚未支付,应根据有关凭证(发票帐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库存商品”“材料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本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借记有关费用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偿付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06号科目 预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个人预收的货款和定金。企业出口商品预收国外的外汇货款和定金,也在本科目核算,或增设“预收外汇帐款”科目核算。

二、企业按照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商品销售实现时,应按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购货单位补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作相反分录。

预收货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货款直接记入“应收帐款”科目,不设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买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09号科目 代销商品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寄销商品的价款。企业代销或寄销国外商品的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代销、寄销的商品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按接收价贷记本科目,按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价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接受的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按接收价或售价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月份终了,已销代销商品应与自营商品一并分摊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受托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帐。

第215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216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企业提取福利费时,借记“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进出口关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款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营业税”

2.“应交产品税”

3.“应交增值税”

4.“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采购”“其他业务支出”“加工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5.“应交房产税”

6.“应交车船使用税”

7.“应交土地使用税”、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借记本科目。

8.“应交所得税”、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9.“应交烧油特别税”

10.“应交特别消费税”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净代收代交的已收和应收的烧油特别税或特别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11.“应交进口关税”

12.“应交出口关税”、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进出口关税,借记“商品采购”“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13.“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企业应在工程荐交付使用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算出工程项目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25号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利润,贷方余额为未付利润。

第22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包括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车辆购置附加费等。

二、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利润分配”“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提取的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上交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四、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预提计入费用但尚未实际支出的数额,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二、企业预提计入本期费用的数额,借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物资”等科目实际支出数与已预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的数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45号科目 特准储备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国家储备物资而形成的资金。

二、企业收到国家下拨的特种储备物资或用于储备特种物资的拨款时,借记“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资金的不同来源设置明细帐。

第251号科目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汇借款也在本科目核算,或增设“长期外汇借款”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折合差额,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支付使用或者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第261号科目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短期债券的,应单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债券面值;

2.债券溢价;

3.债券折价;

4.应计利息。

三、企业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收金额与票面之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支付的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债券利息,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四、企业发行的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或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的债券,按应计利息,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五、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七、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

第27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价款、从国外购进大型机器设备的价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企业按照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时,应按设备、工具、零配件等价款以及国外运杂费的外币金额和规定的折合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借记“在建工程”“材料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用人民币借款支付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和安装费时,借记“在建工程”“材料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按补偿贸易方式引进的国外设备交付验收使用时,应将其全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归还引进设备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

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应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引进设备、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及其他有关科目。

三、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折合差额,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投入使用尚未办下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为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

二、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材料物资,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贷记“无形资产”“材料物资”等科目,贷记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者设置明细帐。

第311号科目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的公积,包括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等。

二、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应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三、企业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库存商品”“材料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实际收到外币投资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有关资本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折合记帐本位币的差额作为资本折算差额处理。

采用合同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对实收资本进行折合的企业,在实际收到资本时,应当按照以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同时按以合同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由于借贷方所用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采用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对实收资本进行折合的企业,如果登记注册所用的货币与记帐本位币一致,则在实际收到资本时,按以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以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由于借贷让所用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记帐本位币差额,借记或货记本科目。

五、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处理。

投资者实际缴付资本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者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等,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借贷方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六、企业按规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七、本科目的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第313号科目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

第321号科目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二、期末结转利润时,企业应将“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损失,则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22号科目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二、本科目一般应设置“应交所得税”“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应交特种基金”“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三、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货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企业计算出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记本科目(应交特种基金),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年度终了,企业将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亏损总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内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利润。

企业年终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应在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

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调整减少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有关科目。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501号科目 商品销售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的销售收入。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商品的收入,也在本科目核算。按合同规定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代销商品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商品的销售,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

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在商品发出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收入的实现。

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援外出口,以取得铁路联运提单或出口装船提单或交接赁证,开出结算委托书向银行交单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FOB]为入帐基础,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包括明佣和暗佣)和银行财务费等,以红字冲减收入。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收支,列入经营费用。出口商品发生的对外理赔,应以红字冲减收入。

自营进口的商品,如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库存进口商品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经算凭证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月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均冲减本月的销售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不以收取手续费方式接受代销商品的销售收入,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六、本科目应按照商品类别或品种设置细帐。企业经营进出口的商品,可以根据需要分别自营进口、出口等进行明细核算,或设置相应科目进行核算。

第507号科目 销售折扣和折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时,按合同规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买方的销货的折扣和因商品品种、质量等原因而给予买方的销货折让。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销货折扣;

2.销货折让。

三、企业发生销货折扣或折让时,按应收帐款扣除折扣或折让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折扣或折让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帐款金额,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四、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商品销售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的销售成本。

二、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或毛利率法等方法计算商品销售成本。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有关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年度内各月份可以采用综合差价分摊法或分类分柜组差价公摊法计算分摊进销差价,年终,应将各商品的进销差价进行一次核实调整。平时按售价结转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月末计算分摊进销差价时,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也可于月终时,直接按已销商品的售价扣除本月分摊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按本月分摊的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按商品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进出口商品的销售,应于商品销售实现的同时结转成本。

提取商品削价准备的企业,提取商品削价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削价准备”科目;用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弥补商品削价提损失时,借记“商品削价准备”科目,借记本科目。

未提取商品削价准备的企业,发生的商品削价损失直接体现为当期损益。

三、出口商品应退的税金作为冲减出口商品销售成本处理。企业每月计算应退的退税收入,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商品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帐。企业经营进出口商品的,可以根据需要分别自营进口、出口等进行明细核算,或增设相应科目进行核算。

第517号科目 经营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购、销、存环节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进货运杂费、装卸费、整理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仓储保管费、检验费、广告费、商品损耗、进出口商品累计佣金、经营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

进口商品的经营费用是指进口商品到达目的地港口以后到销售以前所发生的上述费用。

二、发生上述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等设置明细帐。

第521号科目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由销售商品负担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关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二、企业计算应交纳的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交纳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商品类别或品种等设置明细帐。

第531号科目 代购代销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从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代销商品的手续费收入。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取得的手续收入,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办理代购(包括代理进口)业务,收到委托单位的收购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支付代购商品的货款并计算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办理代销(包括代理出口)业务收取的销售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归还代销商品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应交纳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41号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

二、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企业其他业务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也可以参照相应行业的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照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45号科目 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或提供其他劳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等。

二、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物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包装物”“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有关科目。

三、期末,本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按一年的标准分配转帐:为企业内部服务的部分,借记“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加工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外经营的部分,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完工的加工业务、运输等业务的实际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照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51号科目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董事会会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涉外费、租赁费、咨询费、诉讼费、商标注册费、技术转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不含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修理费、消防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审计费、坏帐损失费。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累计折旧”“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坏帐准备”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55号科目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业务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以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在固定资产尚未完工交付使用或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固定资产价值内,不在本科目核算;在此之后发生的记入本科目。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数额较小的,也可并入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第557号科目 汇兑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币存款、外币现金和以外币结算的各种债权、债务等业务发生的汇兑损益。企业调剂外汇发生的应列入汇兑损益的外汇价差收支,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数额较小的,也可并入“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二、月份、季度或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有关外币帐户原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有关外币帐户人民币金额大于原帐面人民币余额,作为汇兑收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后的有关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小于原帐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不作为损益处理。

企业在外汇调剂市场调进的外汇,通过“外汇价差”科目核算。应列入汇兑损失的调进外汇价差,借记本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调进的外汇再度出让而取得的收入,应先冲减调进外汇价差,差额部分列入本科目;企业留成外汇的调剂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三、其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61号科目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

二、企业取得投资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及有关科目。

企业转让、出售股票、债券,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和本科目。

收回其他投资时,其收回的投资与投出资金的差额,作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71号科目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援外费用收入、对外索赔收入、车船购置附加手续费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应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银行存款”“现金”“固定资产清理”“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75号科目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罚款支出、援外费用支出、对外理赔支出、捐赠支出等。

二、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帐。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资产负债表

补充资料:1.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__元;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__元;

3.库存商品期末余额__元;

4.商品削价准备末余额__元。

损益表

补充资料:企业自有外汇额度__美元;

其中:留成外汇额度__美元。

财务状况变动表

利润分配表

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

补充资料:代理进口销售总额__元;代理出口销售总额__元。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所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国际信用证存款和在途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因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5.“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借方余额应“-”号填列。

6.“预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付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帐款”项目内填列。如“应付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7.“其他应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出租和在加工中的各种商品的进价和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在途商品、库存商品、加工商品、出租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以及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不包括企业受托代销的商品和特准储备物资。本项目应根据“商品采购”“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商品削价准备”“加工商品”“出租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的期末借贷方余额相抵后的差额填列。

9.“待转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加工、装配、修理、运输等业务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企业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内反映。增设“外汇价表”科目的企业,该科目如有借方余额,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11.“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2.“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反映企业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债券。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3.“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5.“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要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17.“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的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如特准储备物资等。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应付填列”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商品、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4.“预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购买单位的货款。本项目应根据“预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帐款”项目内填列;如“应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25.“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如应付保险费、存入保证金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应以“-”号填列。

27.“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83.“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给未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多付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其他各种应上交款项(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32.“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长期负债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还的各种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尚未归还外商的设备价款、应付未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8.“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的期末余额。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损益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总额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损益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损益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商品销售收入”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2.“销售折扣与折让”项目,反映企业为销售商品及早收回货款或因商品质量等原因则给予买方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本项目应根据“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3.“商品销售成本”项目,反映企业已销商品的进货原价。本项目应根据“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4.“经营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商品购、销、存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经营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经营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5.“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关税教育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6.“代购代销收入”项目,反映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扣除其应交营业税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代购代销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成本及应负担的费用、税金后的净收入(如为净支出应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8.“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9.“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10.“汇兑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如为净收益,以“-”号反映。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净收益,其中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的股票应得的股利以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净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12.“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13.“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财务状况变动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或减少情况。

二、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与右方流动资产增减净额与流动负债增减净额的差额,都反映流动资金增减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三、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本年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

2.“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摊入费用的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4.“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项目,反映企业经批准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5.“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扣除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6.“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7.“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以及因固定资产损失而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分析填列。

8.“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长期负债累计增加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年度内归还长期负债累计数,应在本表“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填列,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从本项目内扣除后在“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

9.“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的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长期投资”项目时,应按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0.“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和“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反映年度内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累计数。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1.“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芳内增加的资本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差额的合计数填列。

1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纳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3.“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4.“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的应付投资者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5.“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上述利润分配各项目,均不包括调增调减上年利润相应调整的利润分配数。

16.“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固定资产净值和建造固定资产而支出的资金累计数,包括收回长期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盘盈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在建工程”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填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除上述已列明项目外,其他各项目的减少数以“-”号表示。

四、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增减和流动负债增减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差额直接填列。年末数大于年初数的为增加,在表上以正数填列;年末数小于年初数的为减少,在表上以“-”号填列。

五、为了全面反映企业流动资金增减变动的产生原因,便于财产分析,对于不直接影响流动资金增减的某些项目,在本表中也增列了项目予以全面反映;为如实反映企业流动资金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中增加或减少必要项目。

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其中,“利润总额”项目应反映上年“利润总额”项目加、减“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应产所得税”项目应反映上年“就交所得税”项目加、减“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利润应交的所得税。

3.“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4.“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一致。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对上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的,调整数应在本表“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单独反映,不调整本项目的数字,其中,调整增加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还应在“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单独反映;如为调减利润冲抵的所得税,用“-”号反映。

5.“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6.“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

7.“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商品销售利润的明细情况。

二、“商品销售净收入”栏反映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减去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其中“美元”栏反映出口商品销售收入的美元数。

三、“商品销售成本”栏下的“美元”栏,反映企业进口商品支出的美元数。

四、本表各项目按商品品种、类别等填列。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分别填列自营进口、自营出口等有关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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