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辅助食品 番茄汁(摘自GB10780)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软饮料工业手册》第914页(4372字)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 STAN73-1981《婴幼儿食品罐头标准》。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番茄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番茄为原料,经打浆,去除皮和种子后的原汁,加少量白砂糖(或葡萄糖)和维生素C制成适于婴幼儿食用的番茄汁。
(二)术语
1.婴儿
指年龄在12个月以内的小儿。
2.幼儿
指年龄在1~3周岁的小儿。
(三)技术要求
1.原料要求
见附录A(补充件)。
附录A 原料要求
(补充件)
A1 番茄
采用新鲜或冷藏良好、未受农业病虫害的鲜红番茄,不得使用带绿或霉烂番茄,可溶性固形物不小于5%。
A2 白砂糖
洁白干燥,有光泽,纯度99.5%以上,其他理化指标按GB317《白砂糖》中一级品规定。
A3 葡萄糖
无色结晶或白色结晶性或颗粒性粉末;无臭,味甜,其他理化指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葡萄糖”的规定。
A4 维生素C(L-抗坏血酸)
L-2,3,5,6-四羟基-2-己烯酸-γ-丙酯,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无臭,味酸,含C6H8O6不得少于99%。
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5-2-24规定。
表5-2-24
3.营养成分及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5-2-25规定。
表5-2-25
4.卫生指标
(1)应符合表5-2-26规定。
表5-2-26
(2)产品不得使用色素、香精、糖精、防腐剂。
5.样品缺陷分类
按表5-2-27规定分类。
表5-2-27
(四)检验方法
1.感官检验
按QB220之二“感官检验”方法进行,缺陷品按表5-2-27分类。
2.营养成分及理化检验
(1)维生素C 维生素C测定按QB869中3.20维生素C测定法检验。缺陷品按表5-2-27分类。
(2)可溶性固形物 可溶性固形物用折光计测定,查附录B折光计读数之温度修正表(补充件)换算。
附录B 折光计读数之温度修正表
(补充件)
(3)净含量公差 按QB220之三“物理检验”方法进行,缺陷品按表5-2-27分类。
3.卫生检验
(1)砷 按GB5009.11检验。
(2)铅 按GB5009.12检验。
(3)铜 按GB5009.13检验。
(4)锡 按GB5009.16检验。
(5)汞 按GB5009.17检验。
(6)菌落总数 按GB4789.2检验。
(7)大肠菌群 按GB4789.3检验。
(8)致病菌 按GB4789.4、GB4789.5、GB4789.10检验。
(9)霉菌 按QB220番茄制品的霍华特霉菌计测法检验。
(五)检验规则
(1)以每班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班产不足1000罐(瓶、袋)时,也可将同一规格的产品合并为一批。
(2)每一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产量不足10000罐(瓶、袋),取样品3罐(瓶、袋),10000罐(瓶、袋)以上(含10000罐)取样6罐(瓶、袋)作检验。
(3)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4)交收检验
①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公差、维生素C、可溶性固形物和微生物指标5个项目。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产品应判为不合格品。
a)任一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者;
b)有严重缺陷者;
c)2/3样品数有主要缺陷者。
③不足2/3样品数有主要缺陷者,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仍有主要缺陷,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④2/3或2/3以上样品数有一般缺陷者,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仍有1/3样品数有一般缺陷,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型式检验
①产品生产周期超过三个月者,本检验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不足三个月者,每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更改主要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②型式检验项目除了包括交收检验的项目外,还检验重金属含量,任一重金属含量超过规定的产品应判为不合格品。
(6)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法定仲裁单位复验不合格项目,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六)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标志
(1)产品所含主要营养成分应标明。标签上应标明适于食用的婴幼儿年(月)龄期及食用方法。
(2)标签上应标明“无色素、香精、糖精、防腐剂”。
(3)每个容器上必须打印永久性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
(4)标签不得有任何有关疗效及广告宣传文字。
(5)其他应符合GB7718规定。
2.包装
(1)包装容器应能保证食品卫生和食品的其他质量。
(2)马口铁罐、玻璃瓶表面需清洁,无损伤,变形,封口完整,密封良好。
(3)外包装必须牢固,捆扎结实,正常运输中不易松散。
3.运输
(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长途运输的车、船必须遮盖,温度应该控制在1~38℃之间,避免骤然升降。
(2)搬运一般不得在雨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用不透水的防雨布遮盖。
(3)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
4.贮存
(1)保管仓库温度以20℃左右为宜,勿使受热受冻,并避免温度骤然升降,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一般不高于80%。
(2)成品贮运过程中,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有腐蚀性或易于发潮的货物,不得与有毒的化学药品和有害物质等放在一起。
(3)产品保质期:瓶装6个月,罐装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