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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天然矿泉水(摘自GB8537)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软饮料工业手册》第937页(5577字)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及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水及其灌装产品。

(二)术语和定义

饮用天然矿泉水(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三)技术要求

1.水源评价

(1)水源地

①需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比例尺1∶50000~1∶200000)和水源地综合地质-水文地质调查(比例尺1∶5000~1∶25000)。

②要有矿泉水生产井(孔)结构柱状图(比例尺1∶200~1∶1000)或泉点实测地质剖面图(比例尺1∶10000)。

③必须有一个水文年以上的水温、水量、水位(压力)的动态监测资料。水温小于25℃的水源,每半月观测一次;水温等于或大于25℃的水源,每月观测一次。

④抽吸矿泉水时,其水量、水位应保持稳定,水位不得出现不可逆下降。水温变化范围不超过±1℃。

⑤经丰、平、枯水期(采样间隔为四个月)的水质检验,其主要组分(溶解性总固体、K+、Na+、Ca2+、Mg2+、HCO3、Cl)的含量变化范围不应超过20%,所有水质检测结果,其特征性界限指标(实测值)均需符合表5-2-47要求。

⑥以枯水期的水量作为水源的允许开采量,每日允许开采量应大于50t。

⑦水源开发后,必须进行水质、水量、水位、水温的长期监测。

⑧水源评价报告资料应符合附录A(参考件)要求。

附录A 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评价报告资料要求

(参考件)

A1 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评价报告资料要求

A1.1 水源地位置、坐标、交通状况和自然地理条件,附交通位置图。

A1.2 区域地质特征,附区域地质图。

A1.3 矿泉水赋存地质-水文地质条件,附综合水文地质图和水源地全景照片。

A1.4 水源动态特征,附动态监测数据和图表。

A1.5 水质评价,附水质检验报告。

A1.6 允许开采量论证,附枯水期抽水试验图表。

(2)水源卫生防护

①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②卫生防护区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比例尺1∶5000~1∶10000):

a)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15m的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b)第二区为限制区。在矿泉水水源、生产区外围不小于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和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c)第三区为监察区。其范围应根据水源的补给与分布而定,使水源免受污染。

2.水质

(1)感官要求 感官应符合表5-2-46的规定。

表5-2-46

(2)理化要求

①界限指标:必须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5-2-47的规定。

表5-2-47

②限量指标:各项限量指标均必须符合表5-2-48的规定。

表5-2-48

③污染物指标:各项污染物指标均必须符合表5-2-49的规定。

表5-2-49

④微生物指标:各项微生物指标均必须符合表5-2-50的规定。

表5-2-50

3.其他要求

(1)应在保证原水卫生安全的条件下开采和灌装。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特性和主要成分条件下,允许暴气、倾析、过滤和除去或加入二氧化碳。

(2)禁止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

(3)灌装产品净含量的允许公差为:600mL以下(含600mL),±3.0%;600mL以上至1500mL(含1500mL),±2.0%;1500mL以上,±1.5%。

(四)检验方法

按GB/T8538检验,按本标准附录B(参考件)填写矿泉水水质检验报告。

(五)检验规则

1.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台灌装机灌装的产品为一批。

2.抽样

①按表5-2-51抽取样本,样品总量不足6.0L时,应适当按比例加取,并将1/3样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封存,保留3个月备查。

表5-2-51

注:1)“箱”指运输包装的纸箱;“个”指销售包装净含量大于10L的瓶或罐。

2)“样本数量”指从运输包装的每箱中抽取1个销售包装(瓶或罐)。

②感官、微生物、包装和净含量按表5-2-51抽样检查。其他项目充分混匀后分析。

3.检验

(1)出厂检验

①产品出厂前,须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证明书的产品方可出厂。

②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微生物、包装和净含量。包装检查按抽样2条进行。

(2)型式检验

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

a)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c)特征性界限指标有较大波动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②型式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中全部指标。

4.判定规则

(1)出厂检验

①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②感官、包装和净含量按表5-2-51判定。

(2)型式检验

①微生物、感官、包装和净含量的判定同出厂检验。

②其他指标逐项判定。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六)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标志

(1)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及通过国家(或省)级鉴定认可的批准号。

(2)产品标签上必须按GB7718的有关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标准号。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展示面。

(3)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特征性界限指标、pH、溶解性总固形物、主要阳离子(K+、Na+、Ca2+、Mg2+)、阴离子(HCO3、Cl)的含量范围,同时标明含或者不含二氧化碳,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加入的。

(4)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2.包装

(1)包装必须封装严密。

(2)灌装产品,包装物体必须端正,体外清洁,标签封贴紧密。

(3)包装箱必须牢固,与所装内容物尺寸要匹配,胶封,捆扎结实。

3.运输

(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3)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4.贮存

(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垫有100mm以上的材料。

(3)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4)产品的保质期不少于一年;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标明不少于一年的具体保质期。

附录B 饮用天然矿泉水水质检验报告

(参考件)

泉点名称________ 采样日期____

泉点编号________ 送样日期____

采样地点________ 检验日期____

水温____℃ 报告日期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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