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态分析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671页(3100字)
静态分析法是在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对方案在分析期内的收支进行分析、计算、评价的方法。
静态分析法可分为投资回收期法、简单投资收益率法、追加投资回收期法等。
1.静态投资回收期法
投资回收期是指从项目初始投资起到用项目投产后获得的净收益收回全部投资为止所需的时间。
如果项目为一次性投资,当年收益,每年的净收益均相等,则投资回收期计算公式为:
式中,T——静态投资回收期;
M——年净收益;
K——投资额;
S——年销售收入;
C——年经营成本;
X——年销售税金。
投资回收期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KJ——年j年投资额;
Mj——第j年净收益。
投资回收期反映了投资得到回收所需时间的长短,显然,投资回收期T越短,投资方案的经济效益就越好。如投资回收期过长,经济效益不好,方案就不可取。但T到底长到什么程度,方案才算是经济上不可行呢?必须有一个标准,即必须先确定一个标准的投资回收期Tn,当评价方案的投资回收期T小于Tn时,方案是可行的;否则,方案就不可行,应予否定。
原苏联曾对有关部门的标准投资回收期作了规定:轻工业、机械工业、化学工业为3~5年,冶金工业为7年,燃料动力部门为7~10年。这些标准可供我国有关部门参考:
投资回收期是从投资年份算起的,包括建设期。因此,缩短建设期对于降低投资回收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如有必要,可以说明自投产开始年算起,收回投资所需的时间。
2.简单投资收益率法
简单投资收益率又可称为投资利润率、投资效果系数,它是年利润与投资总额的比值,用公式表示为:
式中,ROI——简单投资收益率;
Ⅰ——年利润。
如果项目每年利润不等,则式中的1用正常生产年份的利润代入,这时算出的ROI就是正常生产年份投资收益率;Ⅰ还可以是投产后各年平均的利润,由此而算出的ROI就是平均投资收益率。
有时用利润和税收之和代入Ⅰ,这时ROI可称为投资利税率。
求得的简单投资收益率应与给定的标准值相比较,如果大于标准值,则认为项目的经济效益是好的,是可行的。
3.追回投资回收期法
对单一方案的评价,可以用投资回收期法,用计算获得的方案投资回收期与标准投资回收期相比较,得出是否可行的结论。当然,也可以用简单投资收益率法。
在多个备选方案进行对比时,不仅要分析计算各方案自身的投资回收期,以判断各方案是否可行,而且还要在各可行方案中选出经济效益最好的方案。
在比较两个不同的方案时,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方案一的投资K1比方案二的投资K2小,而方案一的年净收益M1则比方案二的年净收益M2大。
即:K1<K2,而M1>M2
显然,方案一优于方案二。
第二种情况是:方案一的投资K1和年净收益M1均大于方案二的投资K2和年净收益M2。
即:K1>K2,M1>M2
对这种情况就无法立即判断出哪个方案更经济。
在现实中,投资额较大的方案,年净收益往往也较大,就是说,增加投资通常会获得年净收益增加的好处。比如,采用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技术上先进,投资额将比采用一般机械化设备要高;但自动化设备通常又比机械化设备生产率高、质量好、废品率低、操作工人少,又使其年净收益比一般设备要高。
追加投资回收期是指用差额投资所带来的累计净收益增量来回收差额投资所需的时间。如果两方案年销售收入相同,就是用其每年节约的经营成本来回收多花的投资所需的时间。
若两个方案每年的净收益增量△M=M1-M2都相等,则追加投资回收期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Ta——追加投资回收期。
当两个方案的年销售收入相同时,则
若两个方案各年的净收益增量不等时,则追加投资回收期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K——投资增量;
△M1——第j年的净收益增量。
计算出追加投资回收期Ta后,再与标准投资回收期Tn相比较,当Ta小于Tn时,说明大的投资额方案好,能获得更多的收益;反之,如果Ta大于Tn时,说明小的投资额方案好。
需注意的是,追加投资回收期法只能比较对比方案的优劣,不能确定方案本身是否可行。在评价两个方案时,可以先计算投资较少的方案的投资回收期,如可行,则计算追加投资回收期;如投资较少的方案不可行,应计算投资较多的的投资回收期,判断其是否可行,而不必计算追加投资回收期。因为即使追加投资回收期可取,投资较多的方案也未必可行。
对于多个方案比较,可以用追回投资回收期法进行环比,从中选优。
尽管静态分析法有计算比较简便的优点,但是它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也忽略了方案在投资回收期以后的效益情况以及方案的使用寿命等因素。因此,静态分析法的应用有很大的局限性,一般适用于投资额不大的小型项目的评价,或用于大、中型项目的方案初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