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废物处理禁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9页(371字)

香港《废物处理条例》规定:(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无论何人均不得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任何土地以处理废物,但如该人已领有署长所发牌照,为上述用途而使用该土地则不在此限。(2)第(1)款不适用为下列用途使用土地者:处理来自私人居住地方的住户废物,但以在该地方范围内处理者为限;使用该土地以处理废物,但以该土地为由土木工程署用以处理废物或作署长所批准的用途为限;作堆填用的任何无化学作用物质(但危险品条例适用的或有毒的一切物质除外);在农艺或园艺操作过程中所堆放的任何物质;处理所指定的其他废物或其他类别废物,或在所指定的情况下处理该类废物。(3)无论何人,如触犯第(1)款规定,即属犯罪。(4)违犯者,第一次罚款20万元及入狱6个月;第二次罚款50万及入狱6个月;连续违法,每日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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