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综合评价
书籍:工程师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109页(711字)
城市、工矿区、河流、海域等作为一个环境单元,它是由多种环境要素构成的综合体(如城市环境是由大气、水、土壤、生物、噪声等环境要素构成),这些环境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因此,评价一个地区的环境质量时,不仅要对其中每个环境要素进行质量评价,还要对整个环境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例如,采用污染指数评价时,不仅要考虑各污染物污染指数,还要计算单个环境的综合指数和由各环境要素质量指数构成的整体环境质量指数。
如果综合评价采用的方法是均权迭加法,在大气、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基础上计算出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则该综合指数等于地表水质量指数、地下水质量指数、大气质量指数和土壤质量指数的总和。然后,按综合评价指数进行环境质量分级,即指数为0评为一级(清洁),指数为0.1~1.0定为二级(尚清洁),1.0~5.0为三级(轻污染),5.0~10.0为四级(中污染),10.0~50.0为五级(重污染),50.0~100.0为六级(极重污染)。
在区域性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中,参数的选择很重要,应根据评价地区环境特点和评价目的来选取影响区域环境的主要因素。对城市环境质量评价时,空气、水、噪声则是不可缺少的评价因素。对区域性环境质量的评价,一般先做各环境要素的评价,然后做综合评价。其主要程序是:区域污染源调查;监测项目的确定;监测网点的设置及采样;分指数选择;确定评价标准;建立计算模式;进行单要素及综合环境质量评价;进行环境污染预测研究;提出区域环境保护综合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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