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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的概念

书籍:工程师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273页(1313字)

专利法,是调整在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在利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对于任何一项发明都存在着何人发明、何种发明可申请专利、何人有权申请专利、如何申请和授予专利权以及怎样使用发明专利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专利法来调整。从这一意义上讲,专利法也可以说是确认、保护发明的法,它是调整因发明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因发明而产生,但专利权不等于发明权,专利法也不等于发明法。在我国,并非所有发明都由专利法保护,在目前《发明奖励条例》和《专利法》并存的情况下,技术发明既可受专利保护,也可受非专利保护。专利权与发明权比较,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垄断性。即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享有排除其他任何人独占使用的权利。发明权则不具有这种垄断性,我国的《发明奖励条例》规定:发明属于国家所有,全国各单位都有权利用它需要的发明。

2.时间性。专利权被授予后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我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法定期满后,专利权随即终止,此项发明即成为社会财富,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发明权主要是发明人的人身权和荣誉权,无时间限制。

3.地域性。专利权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尽管专利国际保护的趋势日益明显,但它仍适用属地原则。而发明无严格的地域限制。

上述特点,并不说明专利法可以取代发明法。相反,专利法和发明法都从不同角度对技术成果进行保护,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科技进步。

在我国,从1954年起对发明创造长期实行发明证书制,即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对发明者授予发明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发明证书制度,不承认技术发明成果也是商品,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国家引进、吸收外国先进技术和保护我国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在对外开放愈加重视技术保护的新形势下,国家决定实行专利制度,并于1980年成立了专利局。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实施。1985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专利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据此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

《专利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在科学技术领域鼓励竞争,激发创造力,促进科学技术蓬勃发展;有利于促进技术信息交流,避免重复研究;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和应用,使之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取得经济效益;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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