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环境最高委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0页(450字)

1982年5月28日,法国颁布《关于环境最高委员会的法令》规定:(1)设立环境最高委员会,直属总理领导。环境部长任主席。(2)环境最高委员会熟悉改善生活环境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同各种污染和公害作斗争的问题、生态平衡发展中的问题、保护大自然、山水风光及其他一切有益于保持人类生存环境质量的诸方面存在的问题。(3)环境最高委员会由55名成员组成。(4)环境最高委员会每年最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在委员会内部,可就特定问题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向最高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报告,必要时,向已有的咨询各委员会提出咨询。(5)环境最高委员会总秘书由总理颁布政令任命的一位秘书长负责,受环境部长直接领导。总秘书处负责作最高委员会会议准备工作,并监督落实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总秘书处有权召集各种部际工作会议。(6)为准备或者深入研究一些专门报告,必要时,环境最高委员会可向由总理颁发政令任命的专家求教,邀请他们参加最高委员会全会和专门会议,并请他们向全体会议阐述其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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