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51页(1624字)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级国家权力机关,这是宪法所规定的地位。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十三项职权和罢免权。这十三项职权,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行使职权,监督行政机关认真依法行政,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是根据基层的特点规定的,在内容上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不尽相同。法律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计划等职权,是为了保证计划等充分反映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乡镇的各项计划和预算,只有经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才能组织全乡镇人民共同实施。

(三)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选举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组织法规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实践证明,实行差额选举,能够充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保证选举选择的余地,也有利于基层干部增强群众观念和法律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也有权依法罢免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不经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选,不能担任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未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或罢免,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不得随意调离或中断履行职务。

(四)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乡镇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比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更直接、更具体。监督的范围主要是: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监督乡镇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民政工作计划的实施以及财政预算的执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监督乡镇重大经济决策的正确实施;监督乡镇向农民征收费用的使用情况;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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