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64页(533字)

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是说,人大代表不仅是本选区或选举单位的代表,更重要的是全体人民的代表,应代表和反映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不排斥人大代表反映本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利益和要求。因为人民是一个群体,人民的共同利益是从每个选民的具体利益中抽象出来的。人大代表大都生活、工作、学习在原选区或选举单位,熟悉那里的情况,了解选民的愿望、意见和要求,在反映本选区或选举单位的情况、问题、意见和要求上,拥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可以积极反映本选区或选举单位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同时,要善于从本选区或选举单位的情况进行分析,从人民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研究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代表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和表决某项议案时,应该从全局出发考虑问题,提出意见。有些问题,在局部看来是应该解决的,但从全局看就不一定可行。代表应当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原则,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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