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释放奴婢
一、源故事
柳州沿袭一种残酷的风俗,“以男女质钱,约不时赎,子本相侔,则沦为奴婢。”柳宗元发布政令,“革其乡法”,使得那些沦为奴婢者,仍可出钱赎回。政令中制定了一套释放奴婢的办法,规定已经沦为奴婢的人,在为债主服役期间,都可以按劳动时间折算工钱。工钱抵完债后立即恢复人生自由,回家与亲人团聚。这一举动受到广大贫困百姓的欢迎,后来推行到柳州以外的州县。
二、解读故事
奴隶
最初奴隶的来源是掠夺异族为卖身的奴的。分官奴婢和私奴婢两种。官奴婢为国家所有,多为工奴。私奴婢为官僚、地主、高利贷商人等所有,除从事各种主人家内杂役外,主要从事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所谓耕当问奴,织当为婢。奴婢是社会最低的一层,和牲口一样,供买卖和赏赐,受主人的役使和虐待。家长与奴婢之间有严格的主仆名分,其主仆关系不仅是终身,而且延及子孙。奴婢在奴隶社会是奴隶,在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则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依附民。
债主
泛指借给别人钱财的人。一般多收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