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杂志社把发行部门分离出去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37页(1049字)

基本案情

某期刊杂志社2004年度实现杂志销售收入8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5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70万元,业务宣传费5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50万元。按以上扣除比例规定,其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1万元,广告费超支额为6万元,业务宣传费超支额为1万元。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

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

50+1+6+1=58(万元)

应纳所得税为:

58×33%=19.14(万元)

问,该期刊杂志社是否可以通过筹划以减少这笔所得税支出?

节税分析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的,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发行部门设立成一家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额”就增加了。

杂志社可以将期刊以750万元价格销售给新设的发行公司,发行公司再以8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杂志社与发行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2万元、3万元;广告费分别为20万元、50万元;业务宣传费分别为2万元、3万元。

节税结果

假定杂志社的税前利润为20万元,发行公司的税前利润为30万元,则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均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整个利益集团应纳所得税额为16.5万元[(20+30)×33%],节省所得税2.64万元(19.14-16.5)。

特别提示

设立发行公司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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