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工商总公司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33页(1475字)

基本案情

某农工商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奶的养殖、鲜奶加工销售、奶粉的生产销售。生产流程为:牛奶厂养殖奶牛生产鲜奶,除直接对外销售外,还将部分鲜奶上交奶粉车间深加工成奶粉后销售。因为销售对象是大型商贸公司,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4年,该农工商总公司生产销售鲜奶1000万元,按规定免缴增值税;奶粉销售收入1000万元,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加工奶粉的鲜奶成本600万元。由于鲜奶是自己养殖场生产的,不能抵扣税金,企业外购可抵扣项目只有电力、修理用备件、燃料等,合计可抵扣额50万元,因此,应纳增值税120万元(170-50)。

节税分析

2005年初,该公司的税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发现公司2004年奶粉的税负比较高,达到12%[(170-50)÷1000]左右。于是对奶粉厂进行了如下筹划:

税收政策规定,养殖场出售鲜奶属于免税的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奶粉厂收购养殖场的牛奶,可以计提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以上规定,税务人员向公司提出建议:2005年改变公司的经营模式,将奶粉车间从牛奶厂独立出去单独核算,由牛奶厂向消费者提供鲜奶和向奶粉车间出售鲜奶。这样,农工商公司分为牛奶厂和奶粉厂两个独立核算单位,牛奶厂和奶粉厂形成购销关系。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牛奶厂出售的鲜奶属于免税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如果沿用2004年的数据,奶粉厂向消费者出售的奶粉收入仍是10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额=1000×17%

=170(万元)

养殖场销售给奶粉厂的鲜奶的销售收入按成本600万元加上20%的利润计算,总计720万元[600×(1+20%)]。可以计提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奶粉厂2005年的购进鲜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720×13%

=93.6(万元)

如果2005年奶粉厂外购可抵扣项目的购进电力、修理用备件、燃料等取得的进项税额是20万元,则奶粉厂2005年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额=170-(93.6+20)

=56.4(万元)

节税结果

按照公司税务人员的筹划方法,独立出去的养殖场销售给消费者的鲜奶取得的1000万元收入和销售给奶粉厂的鲜奶收入720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由于奶粉厂的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了,使得该奶粉厂节税63.6万元(120-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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