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土地管理法手册

违反土地法应承担的法律资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62页(5011字)

法律责任是指因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对违法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实施了违法行为是产生法律责任的前提,承担法律责任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必然结果,二者有因果关系。

违反土地法规的法律责任,是指因实施了违反土地法规的行为,对土地及其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损害、而对违法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违反土地法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由于违法者实施的违法行为,其性质和情节不尽相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大有小。因此,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有轻有重,要区别对待。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法规的规定,追究危害土地资源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形式,即承担法律后果的方式主要有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行政程序,给予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以行政制裁。其特点是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程序执行。行政责任又因执行机关和执行程序不一样,可以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1)行政处分,也称纪律处分,它是指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给予具有一般违法失职行为的内部工作人员的一种纪律处分。作出这种处分决定的只能是被处分者所在的单位或上级机关,这种处分也只能对其所属职工或成员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行政处分计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八种。任何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都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对其所属的职工或成员行使处分权,对于违反土地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主要有:①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的主管人员;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③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主管人员;④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⑤上级单位或者其它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对其单位的主管人员等。对上述违法行为者,都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需要指出的是,实施行政处分,一般是对情节轻微者。行政处分实施后,被处分者不服的,只能通过行政申诉等请求上级机关加以审议、复查,而不能要求法院对行政处分进行司法审理。

(2)行政处罚,它是指依法拥有行政处罚权力的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违反土地法规而应受惩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是行政强制的具体表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有行政制裁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不论与被处罚者有否行政隶属关系都可以执行。接受处罚的,不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在追究违反土地法规的行政责任时,行政处罚是运用较多、适应较广的一种制裁形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消除侵害和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治理、停发奖金、扣发工资、停止贷款、收缴许可证、停止营业、停产治理和行政拘留等。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退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责令限期治理、赔偿损失等。国家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就应制作相应的处罚决定书,立即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服者,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则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给予违反土地法规,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上损失的违法者以民事制裁。土地管理法中之所以要规定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一是为了让违法者补偿给国家、集体和个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是为了迫使人们遵守土地法规,以达到保护土地、珍惜土地,协调人们土地利用关系的目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中的民事制裁主要有:责令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几种形式,其中又以赔偿损失为其主要形式。

(1)排除妨害,是指排除影响、妨碍、干扰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行使权利的任何因素。在土地权属纠纷中,起诉者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主要就是排除妨害。在土地的相邻关系中,要求相邻关系中的一方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妨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使,如果在行使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时,对他人的权利的行使造成了妨碍或者使他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时,则构成了民事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用强制力来排除各种妨碍、影响其合法行使权利的因素。

(2)消除危害,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请求人民法院消除各种给土地带来危害的行为,以保护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利,对有可能或已经造成土地污染、土地沙化、土地盐渍化、水土流失等现象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制止和消除上述危险的发生和发展,违法者则应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3)返还土地,在民法中叫返还原物,在土地管理中,追究违法者返还土地的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非法占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非法占用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在土地侵权案件中。违法者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是将非法占用的土地返还给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4)恢复原状,是指对土地造成破坏的,要依法恢复土地原有的自然形态和生长能力。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土地污染和破坏。造成土地污染的应依法承担消除和治理污染的民事责任;造成土地破坏的也应依法承担恢复利用的民事责任。在土地保护和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时,应本着“能恢复原状的应尽量恢复原状”的原则,首先责令恢复原状,对被破坏和污染的土地进行恢复利用。

(5)赔偿损失,又叫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个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另外还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受害者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加害者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损害赔偿在土地纠纷诉讼中,只有在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这几种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追究或单靠这几种民事责任中的一种或数种已不足以保护受害者利益的情况下,才加以施用,因而,损害赔偿是一种最消极的民事责任。尽管这样,它也是民事审判活动中运用最多的一种民事责任,因为损害赔偿这种民事责任比较灵活,它可以同任何其它的民事责任合并施用,也可以单独施用。事实上,任何违反土地法规的行为都会或多或少地给权利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损害赔偿这种责任就被用来单独或与其它责任中的一种或数种合并起来追究致害人的民事责任,而其它民事责任就不如损害赔偿这种责任运用起来那样方便和灵活。

赔偿损失的计算,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直接损失是权利人实际利益的损失,如根据土地补偿计算出来的土地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权利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如根据土地生产能力计算出来的土地的间接损失。致害人应负的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给予实施了违反土地法规、且情节严重而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人以刑事制裁。它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以下几条情节严重行为属刑事责任的范围:

(1)具有特别恶劣的危害土地资源的蓄意性或屡犯性;

(2)为实现其它的犯罪意图而采取特别危害土地的手段,如为报复而施放有毒物品污染了土壤、破坏了土地资源;

(3)其它的土地法规预告性惩罚无效;

(4)危害土地资源造成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或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

(5)严重危害受土地法规特别保护的对象,如生活饮用水源地、国防用地、交通用地、自然保护区土地等特殊用地。

我国《刑法》中尚无可以直接引用的关于破坏土地资源罪的专门条款,但其中有许多与保护土地资源有关的条款。我国《土地管理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有关于援引《刑法》中有关条款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条款有: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有收受贿赂的,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受贿罪论处;对个人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贪污罪论处;在变更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过程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不同的罪名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上述各种犯罪,因罪名不同,犯罪性质和情节不同,决定了要对其施用不同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有以下几种刑罚方法:附加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主刑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其中附加刑中的罚金和没收财产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有性质上的区别,二者不能混淆。

以上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可以同时施用,也可以单独施用;可以对违法单位施用,也可以对责任人员单独施用。究竟采用哪种法律保护措施,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应根据违法者行为的危害程度和情节的轻重来决定。只有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划清责任,才能确定给予违法者何种法律制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违法者不论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其目的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警戒违法者,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