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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社会主义时期工会仍然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7页(1422字)

社会主义时期的工会仍然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条件下,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则是工会存在的重要客观基础。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工会仍然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基本组织形式。这主要应从以下方面把握:

1)工会没有失去非阶级的“经济斗争”的基础;

2)工会的存在同市场、同商业紧密相联;

3)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时期工会存在的重要社会根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不久,刘少奇等同志就提出了工会仍然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的正确观点,但使之成为全党的共识则经历了曲折的过程。

50年代初,刘少奇同志从企业微观角度论述了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他指出:“什么是构成国营工厂的内部基本矛盾呢?这就是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就是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目前在国营工厂中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差不多都是从这个基本问题上发生出来的,或与这个基本问题有关系的”。(《刘少奇选集》下卷,第93页)由于存在上述经济矛盾,“在国营工厂中由工人群众组织工会,并由工会代表工人群众和工厂管理机关协议并调处各种有关双方的问题,以至签订集体合同及其他协定等,就是必要的。”(同前,第95页)

50年代中期,赖若愚同志从社会宏观角度论述了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他指出,工人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最根本的任务就是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但是发展生产不是工会的独特任务,工会存在的独特依据是联合团结工人阶级,以保护群众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当职工同党、政府和企业行政发生矛盾时,工会要代表职工向官僚主义斗争,发挥调节作用。

遗憾的是,上述正确观点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并没有被人们所理解,在党的十三大之后情况才有了根本性的改观。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工会等群众团体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自己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这就使我们可以从理论上进一步阐明社会主义时期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工人运动是工人阶级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社会主义时期工会仍然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是维护工人群众利益的组织。社会主义社会实际上是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即使在工人阶级内部,由于社会分工不同而在事实上存在着具有不同权利和利益特征的主体。工人阶级内部人数最多而又不掌握政府权力、行政权力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即通常所说的广大职工群众,是一个具有自己具体利益的社会利益主体。在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之间,在职工群众与农民、个体户之间,在经营者、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在资产者与劳动者之间等等,都存在着经济利益矛盾的客观事实。正是这些经济利益矛盾的存在,使职工群众必然要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鉴于中国工会在建国以后一段较长的时期不能正确认识工会存在的重要社会根由,中共中央指出,过去我们曾经忽视工会必须维护职工具体利益这一面,给工会的建设带来过不应有的消极影响,我们应当认真吸取这方面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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