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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退职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91页(416字)

指我国对不具备退休条件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照规定退职后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我国退职待遇的内容包括:退职生活费、医疗待遇、死亡待遇。

根据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40元的,按40元发给。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近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40元的,按40元发给。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1989年国家由1983年的25元提高到40元。因此,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职生活费及其享受条件是相同的。近几年来,退职待遇又有了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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