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工会工作手册

什么是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67页(468字)

指1983年由劳动人事部提出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即国标G3869-83)中规定的第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通过测定某一工种8小时工作日内的人体能量代谢率及平均劳动时间率,经过计算而求得的,需要由专业人员来评定。根据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规定,我国将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的大小分为四级。第四级体力劳动,是指劳动强度指数在25以上的劳动,即8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消耗为2700大卡,净劳动时间率为370分钟的劳动。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如矿山或钢铁厂中人工搬运、装卸矿石或地铁工作,制革业中捞皮工的工作及其其他各种工厂仓库中的搬运工作等繁重体力劳动。至于测算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需要由专业人员来评定。

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这是保护女职工权益及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