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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会法律工作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69页(688字)

工会法律工作机构是工会法律工作的组织形式。工会法律工作机构的建立,始于1983年。在此之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恢复和发展,我国出现了法律顾问机构,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相适应,应职工群众要求,工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要求,最早的工会法律顾问组织建立了。1983年召开的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肯定了工会工作的这一新的形式,并在《中国工会章程》第13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设立法律顾问组织,为保障会员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此后,工会法律顾问组织进入全面发展的阶段,各地工会都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着力进行工会法律顾问机构的建设,较早建立的工会法律顾问机构,由于涉及到人员、编制等复杂问题,一般都未形成独立的工作机构。在职责和任务的分工上,也不是很明确,影响了其职能的发挥。同时,也不能满足广大职工群众日益迫切的维护要求,直接影响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和工会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针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新局面和工会工作法制化的要求,全国总工会于1989年成立了专门的工会法律工作机构——法律工作部,直接负责工会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随着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机构的建立,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总工会也陆续建立了工会法律工作机构。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也陆续建立了工会法律工作机构。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已分别建立了工会法律工作机构,职工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及大部分区、县总工会也建立了工会法律工作机构。其在经济生活、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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