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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的劳资关系如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069页(885字)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劳资关系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政府、雇主和工会历来都极为重视。劳资关系状况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存亡,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资本家依靠加班加点,增加劳动强度等手段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工人们利用罢工等手段表示反抗。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家感到强制手段往往收不到预期效果,需要变换一下方法。工人们在长期的斗争中也发现仅仅依靠罢工手段是不够的,有时还会适得其反,需要增加和变换斗争方式。资产阶级政府也越来越感到,劳资之间的尖锐冲突对社会不利,因而寻求某种干预或调解手段。

总的说来,近年来西方国家劳资关系的趋势是由暴力冲突走向缓和,劳资纠纷事件和参加人数都大为减少。与此同时,所谓的“谅解”和“妥协”事件则不断发生。

由于各国情况不同,调解劳资关系的主张和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因而形成了不同的特点。大体说来,西方国家处理或调解劳资关系的实践有以下几种:(一)集体谈判制度。即采取自上而下的办法;由工会与雇主双方代表就有关工资、休假、福利等问题进行谈判或协商,最后签订妥协性的集体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在美国、日本较为普遍。(二)共决制度。流行于西北欧地区。如瑞典、挪威、奥地利等国由政府、雇主、工会共同协商决定社会经济政策。原西德等一些国家在企业里由劳资双方共同决定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利益等有关问题。(三)建立专门机构。许多国家设立了解决劳资纠纷的组织机构,如瑞典法律规定,劳资纠纷应交由劳动法院解决。原西德的企业设有劳资协调处,其成员由劳资双方派代表参加,组长则由双方都能接受的中立人士担当。(四)实行劳工立法。西方国家一般都制定有《劳动法》、《企业法》、《工会法》、《罢工法》、《劳资关系法》等,对劳资双方应有的权利以及有关的劳资事务都做了详细规定,这些法律可以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修改。(五)职工参股制度。美国和英国等一些国家号召职工投资入股,然后参与企业分红,以此来刺激雇员对企业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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