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有效和无效的确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81页(494字)

党内选举后,首先要确定这次选举是否有效。如选举无效,要重新进行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主要看以下几点:

(1)参加选举大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党员大会必须有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为有效,否则便是无效。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2)选举大会上投票以后,收到的选票票数等于或少于实际到会人数为有效,多于实到会人数则无效。

(3)选举中如果发生了违反党章和《暂行条例》的情况,上级党组织在调查核实后,也应宣布选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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