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多种原因失掉一段时间党籍的党员的党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24页(299字)

(1)在革命战争年代丢失党员组织关系或新中国成立前脱离党组织的党员,经组织查证,可以恢复这段时间党籍的,其党龄从原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脱党期间的党籍没有恢复的,党龄不能连续计算。

(2)按有关规定被批准重新入党的,若有预备期,其党龄应从预备期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没有预备期的,其党龄应从上级党委批准重新入党之日算起。

(3)新中国成立后自行脱党或不够党员条件被劝退出党又重新入党的党员,他们自行脱党或被劝退出党的这段时间,不能计算在党龄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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