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义、投诚人员与非起义人员的政策界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513页(924字)

(1)原国民党军政机构中的起义人员,是指当时谈判协议中所列的各种人员。协议中没有做具体规定的,下列人员应作为起义人员:①起义军队的全体军官。②起义的国民党县以上和城市区以上政府机关的人员。③在地方势力派举行起义的地方,确实参加了起义的国民党中央嫡系军队的军官和国民党党、团、特务机关中的人员。④在参加起义以后转业或者自行离职,后来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对于上述人员,不论其历史罪恶如何,都应该按既往不咎的政策处理,不以反革命分子看待。

(2)下列人员有确凿证明,也属起义投诚人员或按起义投诚人员的政策对待:①所在部队或单位宣布起义时,本人因事在外。但当得知起义消息后,有拥护起义的行动者。②国民党党、政、军、警、宪、特人员,在其工作所在地区解放前,个人或集体自动脱离国民党部队或党、政、警、宪、特机关,向人民解放军或政府机关投诚者。③对要求落实政策的原国民党地方武装游杂部队的人员,是否属起义、投诚人员或可否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由所在地区的省、市、自治区党委研究确定。④按过去规定,起义地区的国民党的经济企业、文化卫生、科学研究等部门的人员,不算起义人员。但对其中在起义和迎接解放中有重要贡献或立功表现的人员,因历史问题受到各种处理的亦可按照对待起义投诚人员的政策,既往不咎,落实对他们的政策。⑤国民党党、政、军、警、宪、特人员,解放以前曾与我方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接受指示为我工作者,对他们的历史问题,也应按“既往不咎”的政策对待。

(3)关于起义投诚人员的范围,由于各地起义的时间有先后,解决方式各有不同,过去各地曾有一些地区性的规定,仍可执行。

(4)下列人员不应当算作起义人员:①特务间谍机关利用起义有计划地安置的特务间谍、反革命分子。②破坏起义或者当地解放以后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分子。③起义前夕,因抗拒起义而离职脱逃,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而隐瞒了身份的分子。④未参加起义,被我接收、遣散的国民党中央嫡系军队的军官和国民党党团特务机关的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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