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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56页(898字)

全称“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简称“廉政专员公署”、“廉政公署”、“廉署”,是个直属总督、地位特殊的独立机构,以严厉无情惩办贪污受贿着称于世。其前身为60年代的警务处反贪污部。1971年订立《防止贿赂法案》十条规定,但无法制约政府雇员财产与薪俸之间的巨大差距。1974年2月15日,由麦理浩创立廉政公署。廉署只向总督一人负责,可追查总督以外任何高级官员。廉政专员由资深得力之高官担任,署员不属行政公务员,可以自行招聘,薪金高于公务员。廉署下设行政总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4个部门。根据《廉政公署条例》规定,廉署的主要职责是:1.接受指控贪污行为的举报,在可能范围内予以调查;2.对涉嫌贪污者进行调查,将结果报告总督;3.审查政府及公共机构工作程序、环节有无漏洞,及时揭发贪污并设法改正可能导致贪污的工作程序或方法;4.凡协助、指导消除可能引起贪污行为的建议、投诉,均加以受理;5.引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6.策动、鼓励市民支持肃贪。为有章可循、依法办事,廉署还制定和完善了各种法规、法案,如《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贪污条例》、《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廉署专员和调查员权力极大,可以无拘捕令而拘捕受、审问嫌者,有权让受嫌者写出书面供词,列举财产、开支、负债数字及转移出去的款项财物;有权入室搜查,扣押证物,拘捕在场任何人士(律师事务所可豁免搜查);检查受嫌者的银行开户、保险箱、旅行证件,冻结受嫌者的财产处理;窥测受嫌者动向,有迹象逃离者,可持裁判司签发的拘捕令将其交法庭审判等等。廉署设报案中心,并在多区设分中心,有24小时服务的专用电话,接受市民举报,对高级官员的指控,同样要调查并报告律政司,起诉或“逼令退休”作内部处理。廉署还设立多种咨询委员会,如“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等,以协助、监督各部门工作,注重传播媒介和社会舆论,加强肃贪倡廉,吸引广大市民支持和直接参与。以调查、防范、社区教育“三管齐下”,有足够的经费、装备、人手,也是其成功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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