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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54页(560字)

香港法律源于英国法律,是英国法律的变通应用;根据《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授权,港府可根据需要,经总督批准,由立法局制定法律,如条例和附属立法;也沿用中国旧例和包含中国习惯成分。有公法和私法两大类。私法有契约法、侵权法、财权法、信托法、继承法、民事法、家庭法等;公法有宪法(指英皇室为香港制定的《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规定香港总督立法、行政及委任官员等权力,授权总督设立行政、立法两局;规定行政、立法两局的组织、权力、议员产生办法等)、行政法、税收法、刑事法、选举法等。刑事法涉及的罪项很多,如叛国或反政府罪,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罪、侵害人身罪、侵犯财产罪等。主要刑罚有终身监禁、监禁、罚款等。主要刑事条例有:《刑事罪行条例》、《侵犯人身罪条例》、《简易程序治罪条例》、《防止贿赂条例》等。民事法有侵权法、合同法、商法、财产法、公司法、合伙法、劳工法、代理法、信托法、婚姻家庭和遗产法等。民事法处罚手段主要是赔偿(对不执行判决的藐视法庭行为,也可判处监禁)。刑事罪的控告和检举分公诉和自诉两种,以公诉居多,专事案件通过私人诉讼。对于严重危害港英当局统治的行为,当局制定《紧急条例》,港督有超越一般法律的权力,对违者可判处死刑,《公安条例》用以管制公众集会、聚会和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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