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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辞退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58页(487字)

辞退公务员,在香港政府是比较少见的。其原因同每个公务员都珍惜“待遇优厚的铁饭碗”,奋发努力,积极工作是有很大关系的。虽然是这样,但是香港政府还是对公务员辞退问题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香港政府可在一个月前以书面通知,或给予一个月薪金代替事先通知,辞退一名在试用期的公务员。政府在初步决定辞退一名在试用期的公务员时,会将原因告知该人员,同时准予其7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自辩,当局在考虑其自辩后才作出最后决定。(2)因行为不检以外的理由而被政府终止雇用的公务员,可获准放取其所有已赚取的例假;因行为不检被政府终止雇用的公务员,将丧失其所有已赚取的例假。(3)根据香港长俸条例规定,倘有关当局获得医学上的证据,认为某公务员身心不健全以致无法执行公务,并且所患有的病症似难以治愈,则该公务员可能遭解雇。但是,假使该公务员肯定有希望在接受一定时间的治疗后,能够治愈并有能力再称职,则通常不会因健康欠佳而遭解雇。倘若公务员因丧失工作能力而被辞退,当局会根据有关辞退丧失工作能力的常额编制人员的规定,给予该公务员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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