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310页(4387字)

三国屯田制、西晋占田课田制、北朝均田制等都是颇具特色的封建土地制度,建国以来史学界对其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一)关于三国屯田制的讨论 主要涉及曹魏屯田制的创立时间、形式与规模,屯田客的负担、历史作用以及孙吴屯田制的性质等问题。朱活在《从魏晋史料探索三国屯田制度》(《新史学通讯》1956年第9期)一文中不同意曹魏屯田制创立于建安元年的通行看法,认为屯田从试行到有效地推广经过了一段过程,曹操早在初平三年冬破黄巾后即可能实行军事性质的屯田。高敏更明确地指出,曹魏屯田制萌芽于献帝初平三年毛玠建议“修耕植,蓄军资”之时,继续于枣祇的积粮于东阿,确立和推行于建安元年的屯田许下(《关于曹魏屯田的几个问题》,《史学月刊》1981年第1期)。屯田客有没有兵役、徭役的负担,长期聚讼纷纭,基本上有四种说法:唐长儒主张屯田客免除了兵役、徭役负担(《西晋田制试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张泽咸、高敏等认为并未免除;赵幼文指出前后有所变化,曹魏初期不服役,后期才服役(赵幼文:《曹魏屯田述论》,《历史研究》1958年第4期);郑佩欣在《曹魏屯田客的兵役徭役负担问题》(《齐鲁学刊》1985年第5期)一文中则提出屯田客只为屯田官府服徭役,也可能服兵役,但中央官府不向他们科派兵役徭役,因此可以说屯田客没有自耕农那样的力役负担。对于曹魏屯田制的历史作用,学者们的估计是高低悬殊的。郑佩欣认为曹魏屯田制促使北中国的经济迅速恢复,为曹操的统一北方和司氏的灭蜀并吴准备了重要的物质条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了两汉以来的流民问题,削弱了地方大族的势力;基本上能满足它的军事需要和行政开支,其作用是巨大的(《曹魏屯田制度的意义》,《史学月刊》1957年第11期)。黎则认为对屯田制的作用不能估计过高,就三国时期全部社会经济而言,屯田制的作用是次要的,自耕农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才是主要的(《三国时期的自耕农经济》,《北师大学报》1984年第2期)。

(二)关于西晋占田课田制 史学界的异见多,分歧大,诸如占田课田的性质、计算单位、剥削形式及剥削率、实施范围、历史作用,以及占田与课田、占田与屯田的关系等等,都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大体上可以归纳为授田说和限田说两个观点系列,但在同一个观点系列中,对一些具体问题又有分歧。主张授田说的学者有余逊、张维华、陈之安等人,他们认为占田制是以份地形式授予农民去占有的国有土地制度,课田制是以租佃形式督课农民使用国有土地的租佃制度,占田课田户的身份为国家的佃农或农奴(余逊:《魏及西晋的土地占有形态和封建剥削》,《进步日报》1952年5月9日)。主张限田说的学者有唐长孺、柳春藩、王天奖等人,他们认为占田制是政府准许农民占垦土地于一定数量之内的限田制度,课田制则是以一定亩数为根据向农民征收田租的赋税制度;农民占田、课田的土地都是私有土地,占田课田制下的农民是自耕农民(柳春藩:《试论占田制下的生产关系》,《史学集刊》1957年第1集)。关于西晋占田课田制问题长期未决的原因,黎虎在《论西晋占田制的历史渊源》(《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3期)一文中认为,不仅是史料的缺乏,亦由于在研究方法上往往局限于就《晋书·食货志》所载占田令而论占田。他指出西晋占田制是战国秦汉以来占田制度发展的产物,是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占田实践和理论的总结及其法典化。

(三)关于北朝均田制 学者们的兴趣历久而不衰。建国后论述北魏均田制的第一篇文章是缪钺的《释北魏均田制》(《成都工商导报》1951年4月15日),50年代中后期出现了讨论的高潮。对北魏均田制创立的社会背景和原因,学者们一般是从下述三个方面着眼的:均田制与拓跋族早期土地制度的关系;均田制与古代中原地区土地制度与历史传统的关系;均田制与北魏社会矛盾发展状况的关系。但由于各人考察的侧重点不同,看法也就产生了歧异。王仲荦、唐长儒、韩国磐等人主要是从均田制的历史渊源立论,如王仲荦说,所谓均田制其实是把过去拓跋族初到塞外分土所居所举行的“计口授田”之制加以推广于整个北中国而已(《北魏初期社会性质与拓跋宏的均田、迁都、改革》,《文史哲》1955年第10期),唐长孺也说,均田制基本上是拓跋畿内国有土地制度的推广(《均田制度的产生及其破坏》,《历史研究》1956年第2期)。张维训不同意他们的看法,认为拓跋族早期的土地制度虽然为均田制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根据,但后者并不是前者的简单推广,均田制是在拓跋鲜卑的农业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对土地的要求日益强烈的背景下出现的(《北朝均田制与鲜卑族的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2期)。与强调均田制历史渊源的观点不同,有些学者着重考察均田制赖以产生的现实社会原因,如王治来在《均田制的产生及其实质》(《北京大学学报》1956年第4期)一文中指出,均田制是北魏社会诸种矛盾发展、交错、互相影响并汇集成一个总的力量的作用的结果。

对于均田制的性质,基本上有三种不同的看法。李亚农在《周族的氏族制与拓跋族的前封建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一书中首先提出均田制是前封建社会农村公社土地制度的看法。大多数学者则主张均田制是封建土地国有制,不过具体论点又有差异。如唐长孺、韩国磐等人认为均田制是具有农村公社特征的封建士地国有制;候外庐认为是以军事的政治的统治形式为主的皇族土地所有制;杨志玖、高敏认为是承认私有,与封建土地私有制相结合或相平行的封建国有制的特殊形式;金宝祥认为是以小土地所有制为内容的国家所有制。近年来又有一些学者主张均田制是一种封建国家制订的土地法规,是封建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不应与土地所有制混同起来(《中国古代史学术讨论会在晋举行》,《中国史研究动态》1983年第11期)。

对均田制的实施状况也存在着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均田制并不是一纸具文,而是确实实行过的,但对施行的范围及其方式,看法又有分歧。如韩国磐认为,均田制从一开始就是要“均给天下之田”,不论官吏和农民的土地都要由封建国家授予(《从均田制到庄园经济的变化》,《历史研究》1959年第5期)。高敏则认为均田制并不是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分配一切土地,它是北魏统治者强迫农民阶级同所有权属于封建国家的空闲土地相结合的一种制度(《北魏均田法令校勘与试释》,《中国古史论集》)。杨际平与上述两种看法又不同,认为北魏实行均田制是保留各户原有的土地,并将它按均田令的规定划分为桑、麻、露田,均田制的实行对各个农户的影响在宽乡、狭乡是各不相同的(《略论北朝均田制的实施状况》,《中国古代史论丛》1958年第1期)。

(四)对魏晋南北朝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变化、经营方式及南北差异,学者们也进行了研究。陈仲安主张以北魏太和中均田制的颁行为分界线,北方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经历了两种形式,即前期的坞壁主经济及由此演变而成的宗主督护制经济和后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地主庄园经济,前者的废除和后者的迅速发展使南北两个地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道路逐渐一致起来(《十六国北朝时期北方大土地所有制的两种形式》,《武汉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万绳楠则认为,北朝一直停留在聚族而居,奴役本宗徒附部曲的阶段,与南方大异其趣。对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及其经营形式的历史作用,意见分歧也很大(《南朝田庄制度的变革》《安徽大学学报》1980年第2期),一种意见认为“世族庄园制”对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了束缚的反动作用(郑佩欣:《东晋南朝时期的世族庄园制度》,《文史哲》1978年第3期);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这一制度基本上是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的,对稳定和恢复农业生产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郭豫才:《南朝封建土地所有制经济》,《河南师大学报》1981年第1期)。

赋役制度方面,曹操实行田租户调制标志着中国古代赋税史上的重大变化。有些学者深入考察了这一制度的形成及其进步性。东晋时期田租与户调是否分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田租户调曾一度合并为口税,有的则认为二者始终是并行的。徭役制度的研究过去比较冷落,近年来出现了值得注意的研究成果,如张泽咸、鲁才全等从役龄、役期、名目、复除等方面探索了这一时期徭役制度的内容及其变化(张泽咸:《六朝的赋役制度》,《中国古史论集》;《魏晋北朝的徭役制度》,《魏晋隋唐史论集》第2辑)。

【参考文献】: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三联书店,1959年、《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1983年。

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1978年。

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论集》,中华书局,1963年、《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中华书局,1985年。

缪钺:《读史存稿》,中华书局,1963年。

何兹全:《魏晋南北朝史略》,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读史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

韩国磐:《魏晋南北朝史纲》,人民出版社,1983年、《北朝经济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南朝经济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

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

李剑农;《魏晋南北朝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9年。

马长寿:《北狄与匈奴》,三联书店,1962年《乌。桓与鲜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氐与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

姚薇元:《北朝如姓考》,中华书局,1962年。

周伟洲:《敕勒与柔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

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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