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5页(916字)
国际协议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所达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并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文件。它包括条约、协定等双边协议,也包括各种公约、盟约、宣言等多边国际公约。国际协议所确立的大量的国际法规范,是各国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澳门作为我国的一个地区,本身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无权单独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国际协议。但是,当时作为葡萄牙行政管理下的特殊地区,葡萄牙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可以在澳门适用。据统计,从1940~1990年间,曾在《澳门政府公报》上刊登并已在澳门适用的各类国际协议就有近百个,其中有一半多是多边的国际公约。目前仍有不少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在澳门适用。
关于国际协议的问题,《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1)关于澳门原有国际协议的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已经适用于本地的国际协议,1999年12月20日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仍然可以继续适用。
(2)我国缔结的国际协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我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在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
(3)其他国际协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的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联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和需要授权或者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与其有关的国际协议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的统一和完整,又充分照顾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利益,有利于确保澳门一贯拥有的国际权利和地位,并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的状况和需要不断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