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及行政违法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89页(243字)

违反本法上列第三(有关禁止将国旗、国徽使用)和第四(展示或使用破损国旗、国徽)各项规定的监察权属于治安警局和水警稽查队。

违反本法第三所列规定的,可科澳门币5000元至5万元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所列规定的,可科澳门币2000元至1万元罚款。

科处罚款的权限属治安警察局局长或水警稽查队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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