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旗、区徽的展示及使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90页(347字)

行政长官有权限定必须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机构、场所及场合,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方式及条件,以及本法未有规定的使用区旗及区徽的其他情况。

行政长官亦有权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

区旗下半旗的情况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内。

禁止将区旗、区徽用于:①商标或广告;②行政长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的其他场合或场所。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不合规格或因任何原因而被毁坏的区旗或区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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