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供查封的财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72页(961字)

查封债务人一定的财产并以该财产确保债务得以清偿是执行程序中最重要的工作,也是实现执行之诉的价值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关键。要查封财产首先要指定供查封的财产,即是确定债务人的什么财产被查封以偿还债务。指定供查封的财产的责任在债权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指定供查封的财产。执行程序自指定供查封的财产时开始。

就判处支付一定金额的判决作出通知20日后,或法官基于合理原因在判决所定的期间经过后,法院办事处须通知判决中所指的债权人指定足以清偿债务及支付诉讼费用的债务人财产供查封之用,而无须事先获得批示。但是,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法院不作要求债权人指定供查封用的财产的通知:①已将证明债务消灭的文件附入卷宗,又或属判处分期给付的情况,已将证明已作首期给付的文件附入卷宗;②已将证明已存入所欠金额供法院处置的文件附入卷宗;③债务人已先指定不附任何负担的供查封的财产,且该等财产足以支付有关债务及诉讼费用。

债权人须于收到指定供查封财产的通知后10日内提交其指定供查封的财产的清单,而该期间可由法官决定延长。如果债权人提出合理理由,说明有重大困难指出足以支付债务及诉讼费用的财产的识别资料及所处地点,但确信该等财产存在,则亦可于10日内申请法院采取适当措施。执行程序也可以自此申请作出时开始。如已指定供查封的财产,即使其价值不足以支付债务及诉讼费用,法官亦须立即命令查封所指定的财产,而无须等待债权人作出如前述所指定申请方开始执行程序。如有关执行是为了履行不可放弃的权利,而债权人又不在所定期间内指定供查封的财产,则法院须依职权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果法院未发现有关财产,则法院须命令将卷宗归档,但不影响在有关权利的时效未完成前一旦知悉该等财产存在时立即重新提起执行程序。如有关执行是为了履行可放弃的权利,而债权人既不指定供查封的财产,亦不在其确信财产存在的情况下申请法院采取适当措施,则法院须命令将卷宗归档:遇此情况,执行程序仅可应请求执行之人的申请,在其指定供查封的财产后重新提起。如给付判决同时涉及可放弃及不可放弃的权利,则法院应该将两种权利都视为不可放弃的权利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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