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工作意外或患职业病的劳工嗣后死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70页(691字)

在诉讼进行的过程当中可能出现遭受工作意外或患职业病的劳工嗣后死亡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劳动诉讼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作出了规定。

依据该法第七十五条,如果遭受工作意外或患职业病的劳工在诉讼待决期间死亡,则法院须中止诉讼程序并以公示方式传唤其继承人,以便其欲提出确认其资格时能为之。由此而决定的诉讼中止期间满1年时,则诉讼程序即行中断。

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如果在诉讼待决期间知悉遭受工作意外或患职业病的劳工死亡,则检察院须调查死亡是否直接或间接由有关意外或疾病引致。如果有资料显示由有关意外或疾病引致劳工死亡,则检察院须要安排进行试行调解阶段劳工死亡时的处理程序,而该程序以附文方式并附于已开始的诉讼程序的卷宗进行。如果应开展争讼阶段时,检察院须于10日内提交与遭受工作意外或患职业病的劳工的法定受益人应有的权利相符的起诉书或者申请会诊委员会进行检查的申请书。提交起诉状并更改案件利益值后,须通知被告于10日内答复,而诉讼程序的其他步骤继续进行。新当事人须接受其所取代的当事人提交的诉辩书状的内容,而所有已进行的行为及步骤均属有效,但明显与新情况相抵触者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如遭受工作意外或患职业病的劳工不是在诉讼待决阶段,而是在案件审判完毕后或诉讼程序因其他原因消灭后才死亡,则为了适用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诉讼程序以同一卷宗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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