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经营人
书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08页(778字)
(一)船舶经营人之概念
船舶经营人,系指以享益物权或享益债权使用供航行用之船舶之人。如有疑义,推定船舶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
(二)适用于船长代理船舶经营人之代理权之法律
船长代理船舶经营人之法定或意定代理权,受代理权行使地之法律规范。
(三)适用于船舶经营人因船员之行为而负之民事责任之法律
船舶经营人因船员之不法行为而负之责任,受适用于非合同责任之法律规范。
船舶经营人因作为其履行辅助人之船员之作为或不作为而负之责任,受适用于该等债务性质之法律行为之法律规范。
(四)船长代理船舶经营人之代理权
对于船长因履行获交托之职务而生之债,船舶经营人须承担责任。
(五)船舶经营人因船员之行为而负之民事责任
船舶经营人对船员在履行获交托之职务时所作之不法行为,须按委托人对受委托人之行为承担责任之规定,承担责任。船舶经营人在履行债务时对船员之作为或不作为,须按债务人对其履行辅助人之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之规定,承担责任。然而,如船长为救助、保证航行安全或保障海上航行所涉及之整体利益而履行法律规定之义务,则船舶经营人无须承担责任。对于引航员在船上之作为或不作为,船舶经营人须承担责任,但引航员之登船系由当地有关法律所规定者除外。